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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应当追究责任

发布时间:2015-05-18 14:55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了解到,内司委赞同追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考虑到侵权行为的多样性,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也应区别对待。建议有关部门对代表议案提出的建议作进一步研究,提出全面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措施。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秦希燕等32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增设侵犯个人信息行政法律责任条款的议案。议案提出,个人信息泄露现象普遍,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当前刑事及民事法律追责范围有限、时间长、成本高、效果差。建议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建立侵犯个人信息的行政追责机制,确保有效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   公安部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日益突出,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响强烈。但是,刑法规定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对“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没有明确界定,公安部正在积极协调有关司法部门尽快予以解决。对于出售、非法提供或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如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目前没有统一规定,有必要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增加规定,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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