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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15家KTV侵犯歌曲著作权 案件密集亟须破解

发布时间:2015-05-18 14:55商业秘密网

《最炫民族风》、《月亮之上》,在KTV唱歌时你点过这些歌吗?你知道吗,这些歌并不是任何一家KTV都有权点播的。近日,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5家KTV侵权播放歌曲系列案作出一审判决: 15家KTV企业需要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0多万元,并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

  这起系列案中的15家被告均是在梅州市区和兴宁城区营业的KTV企业,包括友谊宾馆、客都大酒店、富源酒店、家乐迪、乐漫卡等市民耳熟能详的KTV。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证明KTV侵权,音集协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陪同下,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先后进入上述15家KTV场所进行消费,在包房内的歌曲点播机上点播了《最炫民族风》、《月亮之上》、《被风吹过的夏天》等40多首歌曲,并对证据进行公证保全。

  音集协称,这些歌曲的权利人已通过《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相关音乐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授权给其,由其集体行使相关著作权。KTV企业未经音集协的许可,擅自在卡拉OK场所内营业性播放其管理的上述音乐作品,侵犯了音集协的著作权。据此,音集协要求各KTV企业停止侵权,并每家索赔7万元。

  庭审中,15家KTV企业仅一家出庭应诉,其他均未到庭,也未作出答辩。

  法院审理认为,KTV企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公开使用卡拉OK点歌播放系统,以盈利为目的,擅自播放原告音集协管理的涉案音乐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认为,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鉴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且考虑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梅州经济发展状况、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实际费用等情况,酌情判定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支付的合理费用共1.5万元,即每首歌曲约300元,并在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曹 彦)

  ■新闻观察■

  KTV侵权密集之诉亟须破解

  早在2008年开始,音集协就在北京、重庆、深圳等大城市掀起KTV维权风暴,进行了一系列大规模的诉讼,近两年已经席卷到广东梅州。

据了解,此次状告15家KTV系列案在梅州并非首次,在此之前,音集协对相关KTV企业未经授权使用其他歌曲的行为进行了起诉,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从音集协持续维权的行为看,其打官司的目的,并非为了一次两次的赔偿,而是通过法律手段促使KTV经营者向其支付歌曲使用费。

  然而,由于KTV企业使用歌曲数量巨大,须交纳的使用费是笔不小的开支,使得KTV企业宁愿删歌或者采取“告了再赔,不告不赔”的应对策略。“KTV企业不出庭、不答辩,这种消极态度反映出KTV企业负责人知识产权意识的淡薄。”一位业内人士指出,“但是这种消极的态度和做法,将可能导致KTV企业陷入官司缠身的困境。”

  如何破解这一困境,该人士建议,可由相关部门协调,成立娱乐行业协会,再由行业协会代表各KTV企业与音集协进行谈判,争取“批发价”,或许是条不错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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