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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监控钓鱼郎户外渔具

发布时间:2015-07-31 14:40商业秘密网

  网上监控钓鱼郎户外渔具
  商密网网监(2015)第057号

  钓鱼郎户外渔具网店(链接:http://item.taobao.com/item.htm?spm=a230r.1.14.220.5X5Fzb&id=44820032277&ns=1&abbucket=16#detail <http://item.taobao.com/item.htm?spm=a230r.1.14.220.5X5Fzb&id=44820032277&ns=1&abbucket=16>)在淘宝网开设网店,销售侵犯宁波羚祐渔具有限公司“龙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龙纹鲤”钓鱼竿,被宁波羚祐渔具有限公司维权机构“商业秘密网”通过网上监控发现和依法取证,并进行商标侵权调解。
  经“商业秘密网”调解,该网店没有在通知的期限内主动赔偿,也没有停止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因此,该网店被列入“商业秘密网”网上重点监控对象,维权机构“商业秘密网”将采取下列维权措施,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1、向网店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和提供书面证据,扣押所有侵权的“龙纹鲤”钓鱼竿、停止销售、没收所有侵权的“龙纹鲤”钓鱼竿、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向侵权网店索赔150万元以上作为商标侵权的赔偿,在“商业秘密网”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中的“维权公告”上进行公告,并通知网店所在的电子商务平台、网店所在地各家银行风险控制部、小额贷款公司,告知侵权诉讼可能带来的风险控制。同时,搜集侵权证据,向侵权网店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和索赔。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3、将侵权网店列入“商业秘密网”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中的“监控台”名单,由“商业秘密网”每天监控侵权网店涉嫌其他商品的商标侵权、专利侵权、虚假广告等行为,快速向网店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和提供书面证据,进行扣押和罚款处理。
  4、采取购买公证方式,向侵权网店购买侵权的“龙纹鲤”钓鱼竿,快速向网店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和提供书面证据,进行扣押和罚款处理。
  5、打假三次,关闭网店。对侵权网店出现其他商品商标侵权的,打假三次,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向阿里巴巴安全部举报,按照阿里巴巴明文规定关闭网店,并通过《浙江法制报》、《中国工商报》等主流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6、“商业秘密网”每天监控网店,一旦发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进行网页证明公证,通过旺旺、QQ、邮箱、电话等方式确认是否明知,构成犯罪的,快速向网店所在地公安部门控告和提供书面证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维权机构“商业秘密网”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网上监控钓鱼郎户外渔具(作者:商业秘密,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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