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推进商务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5-05-10 16:33商业秘密网
根据《关于推进商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甬鄞党〔2007〕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为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同时为便于《意见》的实施和操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1.在本区注册并纳税,新建单体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且纯商务面积在8000平方米及以上,并在2007年1月1日以后开盘销售、出租的独立商务楼宇开发商。
建筑面积依据国家规定的标准,经有关部门验收核定确定。纯商务面积是指实际可用于商务企业入驻的面积。
2.2007年1月1日以后在我区注册、纳税,并入驻在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且纯商务面积8000平方米及以上商务楼宇的企业(不包括建筑、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符合条件的部分老企业(指已入驻在符合条件商务楼宇的企业)。
二、扶持奖励政策
1.鼓励商务楼宇开发
(1)按商务楼宇建筑面积(扣除楼宇开发企业用于自己办公的面积)给予楼宇开发商每平方米20元的一次性补助(已享受“一楼一策”的除外),经综合验收合格后给予奖励。
(2)聘请具有国家二级及以上资质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满三年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证书确认其资质,凭相关协议等有效证明材料给予奖励。
(3)建筑质量获得“鲁班奖”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获得“钱江杯”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建筑质量获奖以国家有关部门正式批文为准,凭批文给予补助。
(4)鼓励提高商务楼宇出售出租率。商务楼宇综合验收合格后的二年内,楼宇实际出售或出租的总面积占该楼宇的纯商务面积的比例达到70%及以上,且入驻在该楼宇中的企业在我区注册、纳税的家数占已购买或租赁该楼宇的企业总家数的比例达到80%及以上,给予开发商40万元的奖励;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出售出租率和纳税率每提高1%各奖励5000元。以销售或租赁合同文本、付款发票及工商、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5)鼓励自主商务楼宇开发经营。对自主持有产权并从事租赁经营的商务楼宇开发主体,年纳税额(限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下同)在20万及以上的,从获利(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起,连续三年所缴税收按区、镇乡(街道)财政可得部分给予100%的奖励。
2.鼓励引进商务楼宇入驻企业
(1)实行入驻租赁物业费补助。使用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上并在我区纳税的企业,从经营之日起,给予连续三年(满36个月)的租赁物业管理费补助,第一年每平方米补助50元,第二年每平方米补助30元,第三年每平方米补助20元。凭租赁合同文本及付款发票给予补助。
(2)在我区购驻商务楼宇自用面积200平方米及以上,且在我区年纳税规模达到100万元及以上,按实际交纳的契税,给予区财政可得部分100%的补助。
(3)实行入驻企业税收扶持奖励。年纳税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新入驻企业,按区、镇乡(街道)分成比例可得部分,自注册当年起给予连续三个年份100%的扶持奖励。如该企业三年内其中一年的年纳税额少于20万元,该年度不予奖励。
(4)实行区内迁入企业税收保存量递增奖励。对原区内企业(不含工业企业)入驻商务楼宇,其年纳税规模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在确保原有存量环比递增15%前提下,新增部分可享受第2条第(3)款政策(以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入驻商务楼宇办公的原我区企业,其经营如以集团业务为主体,则以整个集团为核算单位)。“原有存量环比递增15%” 是以企业迁入商务楼宇办公前的前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税收数为存量基数(该税收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税收数,如低于上一年度税收数,则以该年度的上一年度税收数为存量基数),环比递增15%。
3.鼓励已投入使用商务楼宇的企业
(1)对已入驻在符合条件商务楼宇的部分老企业,按纳税高于环比递增15%的,新增部分可享受以上政策。对略有增量,但年纳税规模未达到以上标准的老企业不享受第2条第(3)款政策。 (作者:,来源:)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1.在本区注册并纳税,新建单体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且纯商务面积在8000平方米及以上,并在2007年1月1日以后开盘销售、出租的独立商务楼宇开发商。
建筑面积依据国家规定的标准,经有关部门验收核定确定。纯商务面积是指实际可用于商务企业入驻的面积。
2.2007年1月1日以后在我区注册、纳税,并入驻在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且纯商务面积8000平方米及以上商务楼宇的企业(不包括建筑、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符合条件的部分老企业(指已入驻在符合条件商务楼宇的企业)。
二、扶持奖励政策
1.鼓励商务楼宇开发
(1)按商务楼宇建筑面积(扣除楼宇开发企业用于自己办公的面积)给予楼宇开发商每平方米20元的一次性补助(已享受“一楼一策”的除外),经综合验收合格后给予奖励。
(2)聘请具有国家二级及以上资质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满三年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证书确认其资质,凭相关协议等有效证明材料给予奖励。
(3)建筑质量获得“鲁班奖”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获得“钱江杯”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建筑质量获奖以国家有关部门正式批文为准,凭批文给予补助。
(4)鼓励提高商务楼宇出售出租率。商务楼宇综合验收合格后的二年内,楼宇实际出售或出租的总面积占该楼宇的纯商务面积的比例达到70%及以上,且入驻在该楼宇中的企业在我区注册、纳税的家数占已购买或租赁该楼宇的企业总家数的比例达到80%及以上,给予开发商40万元的奖励;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出售出租率和纳税率每提高1%各奖励5000元。以销售或租赁合同文本、付款发票及工商、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5)鼓励自主商务楼宇开发经营。对自主持有产权并从事租赁经营的商务楼宇开发主体,年纳税额(限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下同)在20万及以上的,从获利(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起,连续三年所缴税收按区、镇乡(街道)财政可得部分给予100%的奖励。
2.鼓励引进商务楼宇入驻企业
(1)实行入驻租赁物业费补助。使用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上并在我区纳税的企业,从经营之日起,给予连续三年(满36个月)的租赁物业管理费补助,第一年每平方米补助50元,第二年每平方米补助30元,第三年每平方米补助20元。凭租赁合同文本及付款发票给予补助。
(2)在我区购驻商务楼宇自用面积200平方米及以上,且在我区年纳税规模达到100万元及以上,按实际交纳的契税,给予区财政可得部分100%的补助。
(3)实行入驻企业税收扶持奖励。年纳税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新入驻企业,按区、镇乡(街道)分成比例可得部分,自注册当年起给予连续三个年份100%的扶持奖励。如该企业三年内其中一年的年纳税额少于20万元,该年度不予奖励。
(4)实行区内迁入企业税收保存量递增奖励。对原区内企业(不含工业企业)入驻商务楼宇,其年纳税规模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在确保原有存量环比递增15%前提下,新增部分可享受第2条第(3)款政策(以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入驻商务楼宇办公的原我区企业,其经营如以集团业务为主体,则以整个集团为核算单位)。“原有存量环比递增15%” 是以企业迁入商务楼宇办公前的前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税收数为存量基数(该税收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税收数,如低于上一年度税收数,则以该年度的上一年度税收数为存量基数),环比递增15%。
3.鼓励已投入使用商务楼宇的企业
(1)对已入驻在符合条件商务楼宇的部分老企业,按纳税高于环比递增15%的,新增部分可享受以上政策。对略有增量,但年纳税规模未达到以上标准的老企业不享受第2条第(3)款政策。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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