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网络作品权利信息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规范各网站间转载行为,保护作者及首次发表作品媒体的署名权,网络媒体论坛的主办单位及参加第二届网络媒体论坛的相关单位,遵照我国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 二 条 本公约所指权利信息是指识别作品、作品的作者、首次发表作品媒体的信息。
第 三 条 倡议与会者加入本公约,从繁荣网络作品,发展网络行业的角度出发,积极保护作品的权利信息,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二章 转载行为
第 四 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
第 五 条 不转载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稳定、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迷信、淫秽等有害信息。
第 六 条 各网站之间,可以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开展互联网行业生产及服务等领域的协作。
第 七 条 转载他人作品要尊重其知识产权,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 八 条 转载他人作品,应与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或得到权利人的书面授权。
第 九 条 有新闻发布权的网站,有权授权他人转载以下作品:
1 网站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2 著作权人同意该网站授权他人转载的作品。
第 十 条 各网站均无权许可他人转载本公约第九条规定之外的作品。
第 十一 条 网络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忠实原文,不得擅自添加作品内容。
第 十二 条 网络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保护作品权利信息,不得修改、删除作品的权利信息。
第 十三 条 网络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准确标明作者、作品首次发表的媒体名称及首次发表作品时的电头。
第 十四 条 网络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得在作品中,擅自增加“本网(报)讯”、“本网(报)记者╳╳╳”“本网综合报道”“本网特稿”等,使读者对作品出处产生误解的标注。
第 十五 条 接受社会各界对本公约成员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违反公约约定的行为。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 十六 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第 十七 条 网络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尊重作品权利信息的,经著作权人提出有证据的警告后,应及时更正。
第四章 附则
第 十八 条 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签字同意遵守本公约的单位即为本公约的成员。
第 十九 条 公约生效后30日内,由本公约成员向社会公布公约内容。
第 一 条 为规范各网站间转载行为,保护作者及首次发表作品媒体的署名权,网络媒体论坛的主办单位及参加第二届网络媒体论坛的相关单位,遵照我国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 二 条 本公约所指权利信息是指识别作品、作品的作者、首次发表作品媒体的信息。
第 三 条 倡议与会者加入本公约,从繁荣网络作品,发展网络行业的角度出发,积极保护作品的权利信息,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二章 转载行为
第 四 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
第 五 条 不转载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稳定、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迷信、淫秽等有害信息。
第 六 条 各网站之间,可以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开展互联网行业生产及服务等领域的协作。
第 七 条 转载他人作品要尊重其知识产权,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 八 条 转载他人作品,应与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或得到权利人的书面授权。
第 九 条 有新闻发布权的网站,有权授权他人转载以下作品:
1 网站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2 著作权人同意该网站授权他人转载的作品。
第 十 条 各网站均无权许可他人转载本公约第九条规定之外的作品。
第 十一 条 网络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忠实原文,不得擅自添加作品内容。
第 十二 条 网络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保护作品权利信息,不得修改、删除作品的权利信息。
第 十三 条 网络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准确标明作者、作品首次发表的媒体名称及首次发表作品时的电头。
第 十四 条 网络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得在作品中,擅自增加“本网(报)讯”、“本网(报)记者╳╳╳”“本网综合报道”“本网特稿”等,使读者对作品出处产生误解的标注。
第 十五 条 接受社会各界对本公约成员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违反公约约定的行为。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 十六 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第 十七 条 网络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尊重作品权利信息的,经著作权人提出有证据的警告后,应及时更正。
第四章 附则
第 十八 条 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签字同意遵守本公约的单位即为本公约的成员。
第 十九 条 公约生效后30日内,由本公约成员向社会公布公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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