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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05-10 16:32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暂行办法(试行)》已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三年一月十五日   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知名商号的认定、管理和使用,保护工业产权,维护公平竞争,支持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号即企业名称字号,是企业名称中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字词。 
知名商号是指按本办法认定的商号。知名商号是企业的工业产权。 
    第三条  浙江省知名商号在全省范围内受保护,未经其所有人同意,其他企业名称不得使用相同或相近的字词作商号(字号,下同)。 
浙江省知名商号所有人可以在牌匾、包装、说明书上标注“浙江省知名商号”字样,可以使用知名商号进行广告宣传。 
    第四条  浙江省知名商号的认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诚信和尊重历史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浙江省知名商号的受理、初审、复审与申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和负责浙江省知名商号的认定。 
    第六条  浙江省知名商号按照“自愿申请、受理审核、公告确认”的程序,由企业提出认定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审核,发布征询公告、确认公告,予以认定。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提出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申请: 
    (一)住所在浙江省境内,登记注册和该商号连续使用已满五年的企业; 
    (二)企业名称字号与其所申请认定商号一致,具有独创性,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 
    (三)产品或服务基本覆盖全省或辐射不少于五个以上的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 
    (四)生产销售的商品不属于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产品;所提供的服务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经营的项目; 
    (五)建立科学完善的企业生产管理体系,近三年无重大事故; 
    (六)企业在近三年内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而受到立案查处。 
    第八条  商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不予认定: 
    (一)以通用地名、县以上行政区划名或其简称、俗称作商号的; 
    (二)以著名的江、河、湖、海、山以及风景名胜作商号的; 
    (三)以他人知名商号、知名企业名称简称、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相同、相近文字作商号的; 
    (四)具有行业限定语、修饰语特征的商号; 
    (五)具有共用或公益特征的商号; 
    (六)易造成公众误认,或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有不良文化倾向、或有贬低他人含义的商号;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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