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波中院《关于交警部门协助法院扣押被执行人机动车辆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公安局《关于强化执行查控系统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根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与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的协调会议精神,对全市法院执行部门通过交警部门协助扣押被执行人机动车辆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市法院执行部门在案件执行及财产保全实施中,可通过本市交警部门协助,对被执行人机动车辆予以扣押。
第三条 要求交警部门协助扣押车辆的,处置法院应制作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应载明:
(1)案件执行案号;
(2)执行依据;
(3)当事人身份信息;
(4)要求扣押车辆的号牌。
协助执行通知书应注明法院案件承办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四条 基层法院执行部门要求扣押车辆的,应制作扣押车辆申请表,申请表随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一并报中院执行局审查。
中院执行局审查同意后,于每月15日及月底将材料移送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遇节假日顺延)。情况紧急的,中院执行局即时将材料移送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第五条 布控法院要求扣押车辆前,必须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查封车辆手续。(作者:未知,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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