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知识产权许可操作指引》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深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有关主体在知识产权许可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减少、降低知识产权许可活动的经济与法律风险,促进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知识产权许可操作指引》。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宗旨】 为促进知识产权的有效运用,提高知识产权收益能力,减少、降低在知识产权许可活动中的经济与法律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使用参考】 本指引供个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参与知识产权许可活动时参考使用。
第三条【定义】 本指引中下列特定用语的解释:
(一)知识产权许可,是指许可方将所涉知识产权授予被许可方按照约定使用的活动,简称许可;
(二)许可方,是指有权授予被许可方按照约定使用所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
(三)被许可方,是指与对方协商或已经获得许可使用所涉知识产权的主体;
(四)分许可,是指被许可方在一定条件下以自己的名义许可第三方使用所涉知识产权的活动;
(五)交叉许可,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将各自的知识产权授予对方使用的活动。
第四条【分类】 许可一般有如下类型:
(一)独占许可,即除被许可方可以按照约定独占的使用有关知识产权外,包括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内的任何第三方均不能使用该知识产权的活动;
(二)排他许可,即除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可以按照约定使用有关知识产权外,任何第三方均不能使用该知识产权的活动;
(三)普通许可,即被许可方按照约定使用有关知识产权,许可方仍可以许可第三方使用该知识产权的活动。
第五条【法律适用】 专利强制许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特许经营合同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强制性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
第二章 一般性指引
第六条【商业利益原则】 进行许可谈判的,欲接受许可的主体尤其应当明确自身的商业利益、商业地位和商业目的,从而在许可过程中抓住重点,实现收益最大化。
第七条【保密原则】 与对方沟通许可事宜前,应当签署书面的相互保密协议。
企业、科研院所等进行专利权许可、软件许可的,尤其应当注意审核相互保密协议中的保密信息范畴、保密义务内容、保密期限等条款。
第八条【资质审查】 与许可方谈判前,应当核实所涉知识产权的权属,审查许可方的资质和履约能力,评估所涉知识产权的价值。
第九条【组建团队】 进行谈判的,一般应当在谈判前组建谈判团队。
一般而言,谈判团队中应当有技术人员、知识产权法务人员和商务决策人员。
第十条【材料准备】 谈判团队应于谈判前收集、熟悉与本次许可相关的资料,明确自身的优势和劣势,构思谈判中可能用到的扬长避短的方法。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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