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闻资讯 > 正文

商业秘密受侵犯 京城著名企业"一得阁"一审胜诉

发布时间:2015-05-10 18:54商业秘密网

    【龙虎网讯】据中新网消息:以生产“一得阁”墨汁和中华墨汁驰名中外的一得阁工贸中心(原一得阁墨汁厂),因在市场上发现了质量和性能与其产品相仿的墨汁,认定自己的商业秘密受到侵犯,遂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一中院对这起商业秘密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在一得阁工贸中心商业秘广告:ad_top密解密前,曾担任北京一得阁工贸中心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高某不得披露其掌握的一得阁中心的商业秘密,亦不得参与墨汁产品的生产;北京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不得披露、使用高某向其披露的一得阁中心的商业秘密,并停止生产、销售墨汁产品并将其库存的墨汁产品交法院予以销毁;北京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和高某共同赔偿原告北京一得阁工贸中心经济损失3万元。
  2003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北京一得阁工贸中心诉被告北京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高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2004年1月、3月、9月先后三次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北京一得阁墨汁厂(简称一得阁墨汁厂)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研制出一得阁墨汁及中华墨汁。1995年11月,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北京市国家保密局共同将中华墨汁及一得阁墨汁列入北京市国家秘密技术待审项目。1996年5月,中华墨汁及一得阁墨汁被列为北京市国家秘密技术项目,该项目的保密期限为长期,项目的产生单位为一得阁墨汁厂,上级主管机关为北京市二轻工业总公司。
  1978年,高某进入北京一得阁墨汁厂工作。1984年至1995年,高某任北京一得阁墨汁厂副厂长,在此期间,曾担任主管技术的副厂长,主管墨汁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及生产车间的设计。高某在担任副厂长期间,于1995年-1996年间提出要研制高档墨汁。此后,研制高档墨汁的工作一直在进行,研制工作要向其汇报。2001年4月,一得阁中心聘任高某为副经理,同时约定以企业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为限。
  2002年1月9日,北京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高某之妻王某,发起人共有13人,高某出资20万,是公司最大的股东。2003年5月,一得阁中心与高某正式解除了劳动关系。2003年5月,一得阁中心从荣宝斋等处发现并购得了北京某文化艺术公司生产的三种墨汁产品。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对购买情况进行了现场公证。在案件开庭过程中,一得阁中心副经理王先生作为一得阁中心的证人出庭作证,证明高某熟知一得阁中心的商业秘密并亲自提议采取保密措施。
  一中院审理认为,综合原被告的诉辩主张,这起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的审理涉及两个焦点问题:
  一是一得阁工贸中心主张保护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能否构成商业秘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得阁中心的中华墨汁及一得阁墨汁已于1996年5月被列为北京市国家秘密技术项目,因此,在此两项技术项目解密之前,此两种墨汁的配方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同样,对于一得阁中心生产的北京墨汁及云头雁墨汁的配方,被告方亦未提出其为公众所知悉的抗辩理由,因此,四种墨汁的配方均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征,且其能够为原告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一得阁中心在一得阁墨汁等四种产品生产配料通知单的封面上都加注了“秘密”的字样,而且在实际生产中采取主料、辅料分开的办法对其墨汁配方进行保密,应视为已经对其墨汁配方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因此,一得阁中心的四种墨汁配方已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应作为商业秘密依法受到保护。
  二是被告高某和北京某文化艺术公司是否侵犯了一得阁工贸中心的商业秘密。高某长期担任一得阁中心的副厂长,并且主管过技术业务,熟悉原告的墨汁配方。同时,高某作为一得阁中心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应当知道一得阁中心的中华墨汁、北京墨汁、一得阁墨汁及云头雁墨汁是一得阁中心的商业秘密。高某作为原告的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尤其是一得阁墨汁及中华墨汁被认定为北京市国家秘密技术项目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的规定,高某更是负有保守该秘密的法定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北京某文化艺术公司的股东中只有高某长期在原告一得阁中心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熟知其墨汁配方。根据证人王某、杨某的陈述,二人曾经向高某问过墨汁的材料、配方的情况。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就高某的身份而言,作为公司的股东、董事,其妻子王某作为公司的股东、董事长,其女儿是公司的股东,此外,其还有其它亲属是公司的股东,公司的兴衰不仅与其密切相关,更与其家庭甚至家族密切相关。在公司的股东王某、杨某向其询问墨汁配方的时候,高某不可避免地将其知道的一得阁中心的墨汁配方告诉王、杨二人。高某之妻为法人的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其在2002年9月即从某城市碳黑厂购买碳黑,2002年底便出品了墨汁,中间间隔的时间非常短。作为一个没有专门技术人员的新成立的企业,要在这么短的时间里生产出高档的墨汁产品,没有现成的墨汁配方是不可能的。综合上述分析,结合被告高某在与一得阁中心解除劳动关系前便以最大股东身份参与组建北京某文化艺术公司的事实,法院认定,被告高某违背了保守原告一得阁中心商业秘密的义务,披露了其掌握的一得阁中心的墨汁配方,被告北京某文化艺术公司非法使用了高某披露的墨汁配方。被告高某明知原告一得阁中心的墨汁配方属于商业秘密而向他人披露,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北京某文化艺术公司明知高某披露的墨汁配方属于商业秘密而予以使用,亦侵犯了一得阁中心的商业秘密,应当停止侵权并与高某共同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据此,一中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作者:,来源:)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