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15-05-10 18:54商业秘密网
问:企业设备的投资额在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时,是否可以包含已经抵扣过的增值税额?
答:根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吴灵巧)
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哪些联次应该盖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3号)规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韩伟帅)
问:自然人股东平价转让股权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需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赵惠敏)
问:我公司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可以将查补销售额记入年应税销售额认定基数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中规定:“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因此,在计算年应税销售额基数时,不能作为去年的销售额。(胡静峰)
问:我公司拟将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需要缴纳哪些税?
答:1、股东为个人,且为居民纳税人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股东征税。2、股东为外籍个人的,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3、股东为居民企业或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符合规定的免缴企业所得税。4、股东为非居民企业且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吴灵巧)
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哪些联次应该盖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3号)规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韩伟帅)
问:自然人股东平价转让股权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需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赵惠敏)
问:我公司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可以将查补销售额记入年应税销售额认定基数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中规定:“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因此,在计算年应税销售额基数时,不能作为去年的销售额。(胡静峰)
问:我公司拟将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需要缴纳哪些税?
答:1、股东为个人,且为居民纳税人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股东征税。2、股东为外籍个人的,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3、股东为居民企业或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符合规定的免缴企业所得税。4、股东为非居民企业且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来源: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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