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
一是正确处理知识产权审判与国家发展大局的关系。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必须服务于国家发展大局,必须着力于“十一五”规划的实施,必须着力于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必须着力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是正确处理司法审判保护与政府行政执法的关系。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要与行政执法工作之间相互衔接,相互配合,良性互动,共谋发展,真正取得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实效。要明晰各自的职责,应由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知识产权纠纷不得擅自受理。中级法院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要严肃慎重,认定前要报省高院审核。
三是要正确处理当事人权利保护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基本定位仍然是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而不是降低保护标准。要区分不同的权利类型和侵权情节,拉开创新能力高与低、侵权情节重与轻之间保护程度的差距。通过对不同创新能力和侵权行为的保护和打击的不同幅度,鼓励社会提高自主创新的能力,引导我国高水平的技术创新导向。
四是要正确处理诉讼执法措施与审判实体公正的关系。要积极运用诉前禁令和诉前证据保全等诉讼执法措施,发挥知识产权司法程序保护功能。要重视证据保全措施的实施和尽量缩短案件的审理期限,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效率。要强化客观真实意识,确保知识产权审判实体公正。
五要正确处理提高审判透明度与开展调研宣传的关系。要加强知识产权诉讼指导,充分行使释明权,全省各级法院所有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均要通过最高法院网站上网公开。最高法院明确,全国法院专门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业务庭对外宣传报道时,可以使用“知识产权审判庭”的称谓,要利用这有利时机,通过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
六要正确处理审判工作发展与法官队伍建设的关系。通过强化学习培训,规范司法行为,增强司法能力等途径,建设一支审判作风好、办案水平高、学术研究精、专家人才多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激励创新的保护环境、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会议期间,省高院还对获奖的5篇全省优秀著作权裁判文书进行了点评,各中院间相互交流了审判经验,研讨了知识产权审判中的疑难问题。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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