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能力低导致败诉迁怒法院 法院背司法不公黑锅
不理解立案程序误认司法不公 举证能力低导致败诉迁怒法院 申请执行时效所限加重执行难
在昨天的报道中,我们分析了司法权威受到损害的内部原因:一些司法人员在承办案件时,减少法庭辩论轮次或减少庭审人员等司法随意现象。司法的随意性破坏了司法的严肃性,也损害了司法权威。
但司法权威受损害,除有审判机关自身的原因外,还有来自于审判机关之外的因素。本网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12月7日,记者就立案和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访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双桥人民法庭的几位法官。并就执行过程中司法权威受损害的外部因素,采访了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邓小浪。
不了解立案程序 反误解法院不公
[事实说话]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双桥人民法庭法官高嵩给记者讲述了一件他亲身经历的事情。前不久,他电话通知一名被告,告诉对方有人对他提起了诉讼,需要他准备材料到法庭来。话音未了,对方就在电话的另一边抛出这样一句话:“你们法院凭什么帮他打官司,你们合起伙儿来整我,我不去,爱怎么着就怎么着!”
尽管高嵩一再向他解释,作为被告与原告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当被告不等于就会败诉,并劝对方好好准备诉讼材料,可话没说完,对方就把电话挂断了。高嵩再次拨了过去,对方干脆说自己不是当事人,打错电话了。
高嵩苦笑着对记者说,不仅被告存在这种情况,有时原告也误解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起诉时应有明确的被告,被告的地址应该由当事人提供。但有的原告认为自己交了钱,法院就应负责找到被告,如果法院找不到,原告就认为这是法院的责任。
[法官分析] 双桥人民法庭庭长姜春玲告诉记者,很多被告对法院依法立案的程序不理解,认为法院在帮原告,他们或拒绝应诉,或躲起来,法院不得不缺席判决。有些人即使应诉了,但仍不积极准备诉讼材料,在法庭上一问三不知,法院也只好判他们败诉。可这样一来,这些人就更不服了。
针对某些原告不愿提供被告地址的情况,姜春玲分析道,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其中明确要求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手印确认。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旁白] 北京大学民事诉讼法博士戴锐对记者说,我国有一种诉讼观念:一方如果被通知应诉,是一件很不光彩的事情;而既然是官司,就应该由当“官”的解决,原告就不去积极地提供被告人的地址,更不愿提供证据。这就造成,审理案子都成了法院的事情。法院依法审判,没有积极准备诉讼的当事人往往很难胜诉,于是这些人进而对法院的审判不服甚至用非理性的方式对待法官,影响了司法权威。
缺乏收集证据意识 败诉后却不服判决
[事实说话] 双桥人民法庭助理审判员胡显发给记者讲述了他审理过的一件案子:木工老张带几个徒弟,给高碑店一家木材加工厂的雇主老李打工,但是几个徒弟手艺不好,让老李有了些损失。老李最后就没给这几个徒弟发工钱。双方都赌气,就告到了法院。老张拿的是老李给他签的一张6000元的欠条,要求老李还钱,可是老李却说他已经付过这笔钱了。
老李说,老张曾经找过他,称自己洗衣服时不小心把欠条给洗了,他又给老张重开了张6000元的欠条,后来他还了老张这笔钱,也就把后开的欠条当场撕了。但他没想到老张又拿出原先的欠条向他讨债,自己又提不出其他证据。
法官发现这个欠条确实有黄色的印渍,但经过鉴定没有发现上面有洗衣粉的成分。最后,法院判老李败诉。老李非常不理解,他对法官说:“天地良心,钱我确实还了呀,你们这么判我觉得不公平。”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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