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制定专门法律有效保护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保护范围过小 刑事违法与民事违法两主体不一致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 | |
尽快制定专门法律有效保护商业秘密 |
毕传国/画
法制网讯 记者陈丽平 全国人大代表左延安近日建议,我国应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
据了解,目前我国没有商业秘密保护法,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专利法、著作权法、刑法、合同法等。
“由于没有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导致我国现有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存在很多缺陷。”左延安说,首先,商业秘密的权属性质不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认为商业秘密是一种竞争手段,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间接承认了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由于立法没有明确商业秘密是一种民事权利,因此在经济交往中存在的商业秘密许可、转让等没有法律依据,不利于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过小。”左延安认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没有对商业秘密的范围作出列举,只是用了否定式即“未披露过信息的保护”加构成要件的方式来界定;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将商业秘密的范围规定为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其范围比《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小,从而导致在知识经济的今天,不能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
左延安认为,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规定范围较小。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列举方式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对于未列举之外的行为则不构成违法。同时,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主体不一致。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规定看,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主体仅限于经营者以及合同的当事人,其范围明显过窄。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责任主体为一般主体,其范围很宽。这样就会出现行为人可能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违法主体而不能成为民事违法主体的不合理现象,这是现有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中存在的一个明显的漏洞。此外,作为目前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主要法律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主体仅仅局限于经营者,而对企业内部职员侵犯商业秘密的问题却无明文规定,从而导致难以解决因职员“跳槽”造成侵犯商业秘密的纠纷。
“现有程序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缺乏科学性规定。”左延安说,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财产被侵犯,而导致权利人受损害引起纠纷时,应遵循怎样的诉讼程序,现行立法仅仅就是否不公开审理问题由民事诉讼法作出了规定,而在诉讼中如何防止商业秘密的灭失或损失、诉讼参与人如何保密证据等问题均没有法律规定。(作者:,来源:)
- 上一篇:全省五地社保、医保、公交卡有望通用
- 下一篇:油价上涨 “吸油”案上升
- 商业秘密,请让我们来保护你! 2015-05-10
- 专家建议绘制专利地图助力我国通信行业抢占制高点 2015-06-04
- "抢”人商号还告人侵权 2015-05-10
- 2014年宁波十大版权事件评出 2015-06-02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英德冷饮部兰忠德侵犯百色市酒厂右江注 2015-05-10
-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及法律地位主要有哪些 201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