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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股息收入按10%缴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5-05-10 18:53商业秘密网
    记者31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在日前发布的文件中明确,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通知还强调,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008年,税务总局曾就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收入的所得税扣缴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应按10%进行扣缴。

    何雨欣 李延霞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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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上市企业派年度股息代扣缴10%所得税

据国家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以下为公告全文:

  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94号

  成文日期:2009-07-24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B股非居民股东派发股利涉税问题的请示》(沪国税际〔2009〕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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