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修需三分之二业主同意
今年6月24日至7月1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草案)》在网上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在综合了各方意见后,昨天,我市正式公布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并将从9月1日起施行。
什么情况下要交? 三类房屋需交存维修资金
根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只要具有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的住宅、非住宅均应交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为此,《实施意见》规定,自《管理办法》实施之日,即今年4月1日起,三类房屋应交缴存维修资金。
其中包括需领取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的新建商品房屋(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需办理产权分割转让的单一业主房屋;需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征收(拆迁)安置住房、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
要交多少钱? 维修资金根据造价浮动
那么,市民究竟该为自己的房子交缴存多少专项维修资金呢?根据《实施意见》,维修资金由业主、购房人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其中,未设电梯的房屋按照建筑面积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交存,设有电梯的房屋按照建筑面积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8%交存。
在今年3月底,市住建委已会同市造价管理部门公布了2010年度市区各类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根据这份造价,总层数为6层(含)以下的房屋,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工程造价1000元;总层数为7-11层的房屋,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工程造价1300元;总层数为12-21层的房屋,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工程造价1500元;总层数为22层(含)以上的房屋,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工程造价1800元。
经核算后,首期维修资金的交缴存标准为:总层数在6层(含)以下的房屋,无电梯的每平方米交缴存50元,有电梯的每平方米交缴存80元;总层数在7-11层的房屋每平方米交缴存104元;总层数在12-21层的房屋每平方米交缴存120元;总层数在22层(含)以上的房屋每平方米交缴存144元。市民可以根据自己的住房情况测算一下自己该交缴多少钱的维修资金。
不过,这个造价是浮动的,因此,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也是浮动的。
资金如何操作? 中修以上需2/3业主同意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每个业主的财产,使用维修资金必须体现大多数业主意愿并用到实处。但一些小型维修,维修金额虽小却发生频繁,若也要一一征求大多数业主意见,势必影响业主正常生活。
为此,《实施意见》根据维修规模的大小采取了两方面措施。其中,对中修(含)以上维修项目,因产生的维修金额较大,其维修资金的使用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规定时间内,已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进行表决的业主人数不到业主总人数二分之一的,申请人可采用公示的方式征求业主意见。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相关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和人数占相关总人数比例均少于三分之一的,视同“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专有部分人数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对中修以下的日常维修项目,因产生的维修金额较小,仍沿用现有的方式每年度向业主收取日常维修费。
政府如何补贴? 老三区政府补贴一半维修费
为了减轻业主的负担,市和县(市)、区还将设立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补贴资金。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业主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住宅物业维修时,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
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区的业主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住宅物业维修的,业主承担一半的维修经费,另一半由市和区人民政府财政补贴;其他县(市)、区补贴标准及方式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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