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郭春萱、张振来、王素花、瑞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宗来专
原告郭春萱。
原告张振来。
原告王素花。
原告瑞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春萱,该公司董事长。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虎林,朝阳区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春,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宗来。
委托代理人田小伍,朝阳区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原告郭春萱、张振来、王素花、新乡市瑞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丰公司)诉被告刘宗来专利权属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郭春萱、张振来、王素花、瑞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虎林、张春,被告刘宗来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小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春萱、张振来、王素花、瑞丰公司诉称,新乡市瑞达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公司)是由新乡市星光油化学助剂厂、市专利技术交易服务所专利技术实施部及张振来、郭春萱、刘宗来等部分自然人股东于1993年12月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瑞达公司最初注册资本为30万元。瑞达公司自成立以来股权结构不断发生演变,至2002年,瑞达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其股东为:刘宗来(占股本总额的40%)、郭春萱(占股本总额的40%)、王素花(占股本总额的10%)、张振来(占股本总额的10%),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宗来,总经理为郭春萱。瑞达公司主要从事无碳复写纸显色剂产品的技术研发和生产销售,组织了专门的技术研发团队,投入资金、设备、原材料等物质技术条件,先后进行无碳复写纸白土显色剂、树脂显色剂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技术公关,经过长期的技术研发和技术公关,白土显色剂和树脂显色剂生产技术日渐成熟,并投入工业化生产。1996年3月瑞达公司以刘宗来、郭春萱名义申报了白土显色剂生产技术的发明专利,获得《用膨润土制备无碳复写纸专用白土型显色剂的方法》专利证书(专利号:96101931.X)。
1996年11月,郭春萱、刘宗来、张振来、王素花等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了新乡市瑞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丰公司),瑞丰公司最初注册资本为60万元,股权结构后来逐步发生演变,至2006年11月,瑞丰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刘宗来(占股本总额的45.97994%)、郭春萱(占股本总额的40.26412%)、王素花(占股本总额的13.75594%)。郭春萱长期担任瑞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宗来担任总经理和总工程师。瑞丰公司自1996年11月成立后,加强技术研发力量,在瑞达公司技术研发基础上继续进行研究和公关,树脂显色剂生产技术不断得到改进。瑞丰公司多次向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申报树脂显色剂生产技术的科技成果,先后获得有关部门的确认,并取得国家及地方的技术创新资金支持。1997年12月刘宗来利用其担任瑞丰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及主管技术工作的便利条件,未经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同意,以其个人名义申报了树脂显色剂发明专利,获得《改性酚醛树脂与羧酸金属盐接枝共聚物》专利证书(专利号:97119877.2)。
瑞达公司和瑞丰公司为了保护无碳复写纸显色剂生产技术,与从事技术研发的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采取了保护措施。被告刘宗来是瑞达公司、瑞丰公司的大股东,长期担任瑞达公司的董事长、瑞丰公司的总经理,是两个公司的总工程师,主管两个公司的技术研发工作。树脂显色剂技术发明是瑞达公司和瑞丰公司研发团队集体智慧的结晶,被告刘宗来仅是研发团队的一员。该项技术发明是研发人员为执行公司的工作任务,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的发明创造。虽然刘宗来利用职务便利将《改性酚醛树脂与羧酸金属盐接枝共聚物》的发明专利以其个人名义申报,但其实际所有权归瑞达公司和瑞丰公司。刘宗来的行为侵害了两个公司及其他投资人的利益。瑞达公司于2003年歇业后,被告刘宗来作为瑞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持有该公司营业执照和印鉴,股东郭春萱、张振来、王素花作为利害关系人代为提起诉讼,为瑞达公司主张权利。原告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改性酚醛树脂与羧酸金属盐接枝共聚物》(专利号:97119877.2)发明专利权归瑞达公司和瑞丰公司所有;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刘宗来承担。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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