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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房屋选择货币补偿

发布时间:2015-05-10 18:53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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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今年10月1日起,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将正式施行。对之前已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只能按原拆迁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新政。

  根据新政,被征收的住宅除可获房屋评估价补偿外,还可以获得评估价10%的提前搬迁奖励费和25%的补偿资金。也就是说,一套评估价为100万元的住宅,被征收人可以获得的补偿金最高可达135万元,这还不包括临时安置补偿费和住宅用房一次性搬迁补偿费。

  记者 林伟 通讯员 吴培均

 

  多条市民建议和意见被采纳

  今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实施,标志着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向房屋征收制度的重大转变。在《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制度下,其理念、体制、程序、补偿政策相比城市拆迁制度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现行的拆迁体制机制和补偿政策已不适应房屋征收的需要。为此,市住建委着手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起草工作。

  今年6月2日,市住建委配合市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对两个新政(草案)的意见,其间共收到各种形式反馈件220余件,各类意见和建议1000多条。市住建委对各方面意见逐条整理、综合分析,抓住政策合法性、合理性、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利益的核心,反复研究、修改,九易其稿,完成了《若干意见》和《若干规定》。

  记者注意到,相比原来的征求意见稿(草案),正式实施的新政则对群众反馈的评估应当考虑容积率、草案应当明确车棚等附属物标准、被征收人的调查情况和补偿情况应当公开透明、直接安置扩档应考虑地段差、承租人能否补偿应明确以及应有保护群众利益的文字条款内容等合理化建议予以了采纳。

 

  六种情形可提出房屋征收

  和之前的拆迁补偿政策相比,《若干意见》明确了市级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征收与补偿工作,县级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体制。同时,《若干意见》也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根据《若干意见》,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及相关规划计划要求,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其组织者方可提出房屋征收申请。

  公共利益情形主要有六种: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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