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行政电子监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与推进行政电子监察工作,提高行政监察水平,促进行政权力规范、公正、透明、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电子监察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电子监察,是指监察机关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对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预警、评估及信息服务活动。
第四条 开展行政电子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程序合法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开展行政电子监察工作,应当坚持全面监察与重点监察相结合、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行政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法,提高行政电子监察效果。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成立行政电子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电子监察工作。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监察机关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行政电子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行政电子监察工作的业务规划、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和县(市)区经济和信息产业、科技、保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建设行政电子监察系统,共同推进行政电子监察工作。
第七条 市和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应当指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部门行政电子监察的日常事务,具体开展以下工作:
(一)负责本部门监察系统的建设、安全保障及运行维护管理,确保该系统与市综合电子监察系统网络的互联互通;
(二)负责本部门行政电子监察系统信息更新和日常监察工作,定期核查部门业务系统与电子监察系统数据的一致性,确保电子监察信息及时、真实、完整、全面;
(三)及时发现并处理本部门违法行政行为和其他异常情况,实施行政内部监督;
(四)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章 系统建设
第八条 市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行政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和本地实际,制定本市行政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发展规划。
第九条 行政电子监察系统包括网上行政审批服务暨电子监察系统、网上行政执法暨电子监察系统、网上公共资源交易暨电子监察系统、网上行政服务暨电子监察系统、综合电子监察系统,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不断调整和完善。
第十条 市监察机关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统一设计和开发建设行政电子监察系统,统一建设网络平台。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本市行政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发展规划和标准要求,开通网络平台,配置硬件设施,实现与全市行政电子监察系统对接,按要求进行信息发布和数据传输,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拒绝。
第十一条 行政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和信息化建设标准,并纳入本市行政电子政务发展规划。
第十二条 行政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网络基础、业务系统和信息资源,加强整合,协同应用,促进互联互通,实现人才、网络、设备、信息资源充分共享。(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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