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器过滤贴片广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年来,随着民众视听需求的日益膨胀,各大视频网站也迅速发展壮大。但是,民众在通过视频网站观看相关视频之前,通常需要忍受一段时间的贴片广告,如果选择跳过广告,则需要通过充值成为网站会员。在此背景下,部分浏览器开始提供过滤视频网站贴片广告的服务,并由此引发了浏览器运营商与视频网站所有者之间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浏览器过滤贴片广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也成为一个热点问题。
过滤视频贴片广告引发诉讼
H公司为优酷网(www.youku.com)的运营商。J公司为猎豹浏览器软件的开发经营商。H公司称,自2012年起,J公司旗下猎豹浏览器通过技术手段恶意拦截视频网站合法贴片广告,侵害了视频网站及其广告客户的正当权益并使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猎豹浏览器却凭借这一“卖点”迅速获益,吸引了海量的用户进行下载并使用,对此,H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H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通过IE浏览器访问优酷网,点播电视剧《樱桃红了》第1集,出现片头广告;通过猎豹浏览器访问优酷网,同样点播该剧,也出现片头广告;选择猎豹浏览器菜单目录中“广告过滤”项下的“视频及网页广告过滤”,再次点播该剧,未出现片头广告,直接播放视频。
法院经审理认为,广告与视频节目的结合提供使网站经营者、网络用户与广告主之间各取所需,形成有序的利益分配。这种商业模式也被市场普遍接受而成为当前视频网站乃至整个互联网内容服务行业较多采用的经营模式。因此,优酷网视频广告属于H公司正当商业模式下所提供的整体服务中的一部分,此种广告形式与被行业惯常认定的恶意广告具有本质上的不同,H公司对其经营的优酷网提供广告加免费视频的商业模式具有可受法律保护之利益。
法院最终判决认定J公司开发经营猎豹浏览器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的行为,对H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令J公司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等。该案一审判决后J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自身业务不应干扰他人经营
通常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经营者应具有竞争关系。传统行业对竞争关系的理解一般限于同业间的直接竞争关系,但当前互联网经济由于行业分工细化、业务交叉重合的情况日益普遍,对竞争关系的理解不再限定为某特定细分领域内的同业竞争关系,而应着重从是否存在竞争利益角度出发进行考察。竞争利益主要体现为对客户群体、交易机会等市场资源的争夺中所存在的利益。
互联网经济被广泛称为“注意力经济”“眼球经济”,吸引并维持用户是互联网企业开展经营业务的基础。用户访问量对优酷网至关重要,只有吸引更多用户点播,才能因增加曝光率而吸引更多广告主投放广告,从而带来更多广告收益。J公司开发经营猎豹浏览器软件,对浏览器开发相关特色功能也是为了最大可能吸引网络用户使用该软件,因为用户使用量同样影响J公司围绕猎豹浏览器开展的衍生项目收益,只有开发更多、更强的功能,才能被更广泛的用户关注并使用。扩大用户数量、维持用户忠诚度对互联网企业而言,均意味着赢得市场交易机会,获取交易利润。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市场竞争秩序,鼓励并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维护竞争秩序的前提下,经营者与消费者权益均需受到保护。互联网行业近年来发展迅速、竞争激烈,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有利于互联网企业获得最大限度的发展空间。而这种发展空间的边界应为“互不干扰”,即除非有显而易见的特殊合法理由,如杀毒等,互联网经营者自身业务的开发拓展不应影响其他互联网经营者在正当商业模式下的经营活动。(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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