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登记缴费制能否保护专有出版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启动后推出的“修订草案”第一稿中,取消了现行著作权法实行的“法律保护专有出版权制度”,代之以“专有许可使用合同登记对抗第三人”制度。尽管这一修订内容受到出版界的反对,但此后的草案第二、三稿和送审稿中,有关这一修订内容的规定基本未变。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有待商榷。
现行制度:不强制备案
我国著作权法于1991年6月正式实施,其第30条(2010年著作权法修订后顺延为第31条)明确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这一规定保护了专有出版权制度,使图书出版者只需通过合同约定就能直接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20多年的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对于保障我国图书出版事业的健康发展、防止图书重复出版,发挥了重要作用。
尽管在著作权法第一次修订后的2002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5条推出了合同备案登记制:“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但由于有法律保护专有出版权制度,不少出版者认为备案登记的实际意义不大,所以很少进行登记,导致登记部门的这项业务门庭冷落。
这次修法,修订者取消了现行著作权法第31条的规定,同时在草案第一、二、三稿中,明确规定了登记对抗第三人制度。今年6月的送审稿第59条,虽在个别文字表述上有所变化,但内容依然未变:“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使用者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专门登记机构登记。未经登记的权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里的“未经登记的权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意思是登记后就可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与草案第三稿中的“经登记的权利,可以对抗第三人”一句,其实是同一意思的正反两种不同表述,实质内容并未改变。(作者:,来源:)
- 上一篇:版权保护要和版权产业发展并重
- 下一篇:分析:如何破解微传播版权迷局?
-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及法律地位主要有哪些 2015-06-05
- 2014年宁波十大版权事件评出 2015-06-02
- 商业秘密,请让我们来保护你! 2015-05-10
- 专家建议绘制专利地图助力我国通信行业抢占制高点 2015-06-04
- "抢”人商号还告人侵权 2015-05-10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英德冷饮部兰忠德侵犯百色市酒厂右江注 2015-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