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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行政执法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兼论专利侵权纠纷与危害公共

发布时间:2015-05-10 18:52商业秘密网

公共利益是行政权力正当性的源泉、行政行为价值判断的基础和行政法律保护的目标,但是公共利益本身的抽象与模糊致使有所作为的依法行政往往会遭受质疑。在专利行政执法领域,通过对专利侵权现象与本质的分析,具体界定专利行政部门所代表的公共利益,有助于认识到加强专利行政执法符合现阶段的公共利益诉求,不仅可以优化创新环境、维护创新秩序,而且可以成为政、产、学、研相结合的枢纽,直接发挥专利制度对于产业升级、经济转型的积极作用。

一、专利侵权纠纷的表现与本质

专利侵权纠纷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表现为专利实施中出现的争议,这些争议可能引发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社会问题。而引起争议的专利技术抄袭模仿行为,实际上反映了产业创新保护不足的问题。

1、表现为专利实施的问题

专利侵权纠纷大部分都是在专利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从正常的商业操作来看,实施他人专利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并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专利权人则会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与指导,务求使专利实施取得预期的效果。我国《合同法》第345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以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规定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根据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文本相关内容的考证,以及对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相关资料抽样调查,这些合同中对专利技术的内容、技术秘密的保密事项、技术资料的交付和对专利实施提供的技术服务与培训均有着明确细致的规定。此外,合同中还专门规定被许可方在许可方的指导下,生产完成合同产品须达到许可方所提供的各项技术性能及质量指标并符合相应的标准。被许可方将委托国家检测部门进行验收,如果检测多次不合格,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将终止。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确保专利技术保护范围明确,技术转移过程最优,专利产品生产得到技术支持与合同保护,从而保证专利技术的最佳实施。(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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