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乱象当休
驰名商标保护和认定领域鱼龙混杂、乱花迷眼。这不仅使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严重违背了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不符合国际惯例,也给消费者造成严重误导,亟须正本清源
8月3日,国家工商总局重新修订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正式实施,将驰名商标的定义由“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修改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成为一个更加中性的概念。这是对驰名商标的正本清源。
“本产品荣获中国驰名商标”、“驰名商标、值得信赖”,相信许多消费者对类似的广告宣传并不陌生。这些年,一些厂家把驰名商标当作吸引消费者眼球的尚方宝剑,确实起了很好的推销效果。很多消费者也把驰名商标当成质量过硬的象征,成为选购商品的重要评判标准之一。
驰名商标真的有那么高“含金量”吗?不是。实际上,长期以来,公众对驰名商标的认识是一个误读。
从国际上看,驰名商标不是“荣誉称号”,而是一种保护手段。根据1925年修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驰名商标是对公众熟知的商标在其未注册地区或领域提供特殊保护的制度。我国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2001年颁布的《商标法》进一步从法律上确立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本义与国际惯例一脉相承。驰名商标不能“主动申请”,只能“被动保护”,企业不能主动向国家机关申请驰名商标“称号”,而只能当商标使用发生纠纷,在主管机关仲裁或法院宣判时,做出驰名商标认定。
然而,由于对“驰名商标”的内涵存在误读,社会上对驰名商标认定和宣传就发生了偏差。一旦把驰名商标当成一种国家机关授予的荣誉,企业“争创”驰名商标的积极性就会异乎寻常。为了得到驰名商标“称号”,有的企业不惜弄虚作假。不少地方政府也把驰名商标的拥有量看成是一种政绩,谁拿到驰名商标就给予重奖。其背后的原因,就是一旦拥有了驰名商标这个光环,即可以大肆宣传,赢得竞争优势。(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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