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保全制度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运用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1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北京市二中院审理的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诉前行为保全案入选其中。
所谓行为保全制度,是2013年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增设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此之前,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均规定诉前行为保全制度可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予以一定程度的适用,司法实践通常称之为“诉前禁令”。行为保全制度是指法院应当事人申请,在若不及时制止被控侵权行为,将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的特定情况下,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保证判决或者裁决执行,避免损失扩大,在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责令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临时性民事强制措施。该制度设立的主要目的是及时制止被申请人即将发生或持续性的侵权行为,防止损失即将发生或进一步扩大。
记者了解到,近十年来,北京市二中院共审理20件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案件。其中,诉前保全19件,诉中保全1件。案件涉及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在该院最近的一次案件审理情况通报中,将此类案件归纳出五大共同特点
一是涉及的法律问题新。行为保全作为新增的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可供参考成熟案例较少。且随着科技、文化产业迅速发展,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涉及的法律问题具有高度前沿性。例如,钱钟书书信手稿诉前保全案,不仅涉及书信稿件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及构成何种作品等著作权问题,还涉及写信人隐私权界定问题;在该院审理的诺华公司医药用途专利诉中保全案中,涉及到如何认定医药用途这种特殊专利的保护范围问题。此类新问题的出现,给案件审理带来一定难度。
二是社会影响大。从该院审结的行为保全案件看,案件数量虽少,但却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或在行业领域受到广泛关注。如钱钟书手稿拍卖案作为唯一一起知识产权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首批保障民生典型案例;“狼爱上羊”演唱会的诉前行为保全案,入选北京市年度十大知识产权保护案例。
三是司法救济的紧迫程度高。紧迫性是行为保全案件最显著特点。无论是诉前行为保全,还是诉中行为保全,针对的往往是即将或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均存在一定紧迫性,若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给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且这种损害难以通过日后判决弥补。如在“狼爱上羊”演唱会的诉前行为保全案件中,法院针对两日后即将举行的演唱会,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演唱会上不得演唱涉案作品,足以反映诉前保全的紧迫性。
四是申请人一般需提供适当担保。由于保全措施会直接影响被申请人的重大利益,且案件未经实体审理,一旦保全错误可能对被申请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同时,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适当担保。由于行为保全案件是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强制性规制,此类案件的担保形式和担保金额需要慎重考虑。在审判实践中,担保形式既有银行保函,也有案外公司保函。担保金额一般根据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申请人的担保能力等方面确定。有的案件中,申请人诉请的目标是被申请人某种特定行为,无法直接估算保全措施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担保数额难以确定,但如果申请人能够提供公司或银行出具的不限额保函,也可认定其担保合法。(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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