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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遭遇不法行为新挑战, 一起特殊的职务侵占案

发布时间:2015-05-10 18:52商业秘密网
    外贸企业遭遇不法行为新挑战
                               一起特殊的职务侵占案
 
 
 “商业秘密网”评论:     宁波市是外向型经济发达城市,外贸企业承担着国家税收、劳动就业、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等更多的社会责任。本案被告人俞某利用担任外贸业务经理掌握公司外贸客户商业秘密和职务之便利,将应当归属公司的利益以非法手段获得个人利益,且数额巨大,构成犯职务侵占罪,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和商业声誉损失,破坏了社会秩序稳定,妨碍了地方经济发展。
    严惩犯罪、保护企业!不但是当前宁波市各级政府、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而且是宁波市上万家外贸企业家的愿望!本案的典型性,给宁波市乃至全面的外贸企业家敲响了商业秘密保护和公司财产保护的“警钟”!
    本案是“商业秘密网”www.cnsymm.com 与金腾公司战略合作、依法维权的典型案例。咨询热线:0574-83099998
   ■记者/董小军  《宁波日报》2014年03月01日 星期六	 
  2月20日下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镇海法院开庭二审一起职务侵刑事案。该案的审理引起了我市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不少外贸企业的关注。
    本案被告人俞某原为外贸企业业务员,去年年底,镇海法院以其犯有职务侵占罪且数额巨大,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半,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据了解,这是我市法院首次以这一罪名,对外贸企业业务员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手段获得利益的行为作出惩处。
  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侵占数额超过10万元属“数额巨大”,相对应的处罚标准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
  作为外贸企业员工,俞某究竟通过什么手段实施犯罪并因此被以职务侵占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呢?
  为何以职务侵占起诉、判决?
  外贸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商业秘密被侵害而招致损失是常见现象,而且这种侵害行为大多由企业员工实施。员工利用自身掌握企业商业资源的职务便利,私自联系客户获取订单,然后私自组织生产,以此获利,这种行为通常被称为“飞单”。“飞单”行为虽然大量发生,由于证据获取困难等原因,查处比较困难,即使违法行为被查获,“飞单”制造者大多也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作为被告人,为自己辩解是其法定权利。在本案一审和二审时,俞某及其辩护人反复强调其行为属于一般的“飞单”,希望以此减轻自己的责任。从表面上看,俞某的犯罪行为与一般的“飞单”似乎有相似之处,如他也是利用职务之便和企业资源,通过联系客商接获订单获取个人利益,但为何最终是以职务侵占被起诉并获刑呢?(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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