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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法院推行知识产权审判保密令制度保护商业秘密

发布时间:2015-05-13 09:18商业秘密网

  今年1月起,福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实施知识产权审判保密令制度,防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利用诉讼之便不当使用或公开对方商业秘密。

  根据保密令制度,法院在审理涉及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商业秘密案件时,对于当事人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法院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进行审理。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涉及商业秘密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以书面裁定形式作出保密令,限制或禁止阅读、摘抄或复制。

  厦门市中级法院提出,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为避免商业秘密因诉讼而泄露或被不正当使用,当事人或案外人可以就其持有的商业秘密申请法院对其他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发出保密令:

  当事人诉状记载了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商业秘密,或法院已经或将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包含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公开或被用于诉讼之外的事务可能妨碍商业秘密持有人基于商业秘密的正常经营活动。

  厦门市中级法院提出,受保密令约束的人不得将该商业秘密用于诉讼以外的目的,不得对其他人泄露;作出保密令裁定的案件归档后,有关单位或个人需要查阅案卷的,应由审理该案件的业务庭庭长审批同意。违反保密令者,视为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对行为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规定,对其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记者郑良、陈旺,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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