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赔偿50万!余姚法院宣判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刑附民案!
4月9日下午,余姚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庭宣判,让我们看看法院如何判决的。
余姚法院院长王家星担任审判长
余姚检察院检察长陈莹出庭支持公诉
余姚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受邀旁听庭审
抖音平台、今日头条、姚界APP平台等直播了本次庭审,近16万网友在线观看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起诉,2018年至2020年1月,犯罪嫌疑人鲁某君结伙犯罪嫌疑人鲁某嫚、鲁某栋等人,在位于余姚梨洲街道的宁波某科技有限公司内,未经商标权人授权许可,生产假冒“STIHL”商标的锯链,查获共计280箱(19336条),价值人民币22.5万元。犯罪嫌疑人鲁某君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犯罪嫌疑人鲁某嫚(为公司注册的法定代表人)负责销售,犯罪嫌疑人鲁某栋负责生产。
第1445026号“STIHL”商标是ANDREAS STIHL AG&CO.KG(安德烈 斯蒂尔股份两合公司,下文简称安德烈公司)于2000年在“链锯”商品获准注册的商标。宁波某科技有限公司及鲁某君、鲁某嫚、鲁某栋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使用该商标生产假冒“STIHL”品牌的链锯产品,且鲁某君经营的余姚某工具有限公司在2014年因假冒“STIHL”商标被予以行政处罚。据此,安德烈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宁波某科技有限公司、鲁某君、鲁某嫚、鲁某栋立即停止侵害第1445026号“STIHL”商标的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人民币及维权合理费用10万元人民币。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单位宁波某科技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十二万元;被告人鲁某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被告人鲁某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鲁某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法院同时判决,被告单位宁波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安德烈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包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庭审现场
传递出了哪些声音
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做强自身知识产权——被告单位拥有自身商标权和专利权,却仍在经营中假冒他人商标,其结果不仅构成民事侵权行为,还构成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希望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吸取教训,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要注重提升自身的产品品质和品牌价值,更要对他人的知识产权保有敬畏,坚决杜绝侵权和犯罪。(作者:未知,来源:浙江余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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