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科达制造控 股的江苏科行环保等侵犯技术秘密被判赔9600万元,诉讼再度升温
日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立案受理索赔金额合计2.94亿元的侵害技术秘密系列案件,由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南环保)起诉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499)、安徽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刘怀平侵害技术秘密。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今年2月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服务保障创新名城建设的十项司法措施》,并通报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因侵犯技术秘密被判赔9600万元的案件,成为判赔偿数额最高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
2020年12月1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2019)苏01民初2893号《民事判决书》,判处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苏科行环保)、安徽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即科达制造600499)、刘怀平侵害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停止侵害江南环保拥有的技术秘密行为,并赔偿9600万元,各被告互负连带责任,此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非常典型,成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赔偿额最高的案件,有利于企业不断投入研发与科技创新,有利于我国全面保护知识产权工作。
1 通过“挖人”快速非法获取技术秘密,被判赔9600万元
2020年年底,原告江南环保公司诉江苏科行环保公司等被告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有了判决结果。南京中院一审判决并全部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9600万元的诉讼请求。
经南京中院审理查明,原告江南环保公司在环保行业特别是氨法脱硫领域,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其“脱硫除尘”技术方案,构成技术秘密。而被告科行环保公司在2016年以前从来没有涉足过此领域,却在2016年以后,通过从原告公司“挖人”等手段,快速非法获取了原告公司的技术秘密,迅速成为原告公司的直接竞争者。
南京中院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周晔介绍:“被告通过不断招揽挖掘原告的技术骨干,大概达到十多人,开始非法迅速掌握原告的技术秘密,并且在很多项目中采用了这样的技术秘密,所以南京中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且主张的9600万元的赔偿请求。”
本案判赔数额之高,为南京历年来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判赔数额之最。
2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为更好地服务保障创新名城建设,南京中院今天发布的十项司法措施,第一项就指向知识产权保护。南京中院表示,将突出对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的保护,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权利人在案件审理中,明确提出使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这时候我们会明确在文书中明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庭长周晔表示,“还有一种会考虑惩罚性的赔偿因素是,比如侵权人之前已经有过侵权行为,受到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处的,甚至是承担过刑事责任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考虑适用惩罚性的赔偿因素,来确定赔偿数额。这样的赔偿数额,肯定处罚的力度更大。”
长期致力于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商业秘密保护专家孙佳恩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判决侵权人连带赔偿1.59亿元,本案也判赔9600万元,均彰显出我国加大力度保护企业创新成果,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积极行动!当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大量投入人力物力财力与时间,致力于科技创新,企业家与企业面对技术信息泄密、研发成果泄露、竞争对手窃密、销售订单飞单、电子数据披露、恶意跳槽侵权等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感到头疼、担忧、困惑,由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较为隐蔽,违法成本较低,总有侵权人不择手段、铤而走险,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竞争优势,达到牟利的目的。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将会极大鼓励我国更多高新技术企业投身于技术研发、科技创新,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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