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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就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0-09-07 14:40商业秘密网

市场监管总局就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今日发布公告,就《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方式进行细化,其中包括,对“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情形予以明确。

  《征求意见稿》说明中提到,1998年施行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共12条,没有分章节。考虑到2019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调整,现在的《征求意见稿》共六章39条,在体例上进行了优化,分总则、商业秘密界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对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查处、法律责任和附则。考虑到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进行禁止,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及相关利益,因此,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原规定的题目进行了调整,修改为《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征求意见稿》对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有关商业秘密及其构成要件中的相关概念进行解释、细化。主要包括:一是对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商业信息等概念进行界定。二是对商业秘密最重要的三个构成要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价值”、“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予以界定和细化。三是对商业秘密权利人、侵权人以及权利归属等问题予以明确。

  《征求意见稿》对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方式进行细化,增强法律的可适用性。一是对以盗窃等方式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情形予以细化。二是对“披露”“使用”等概念予以界定。三是对“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要求”予以界定。四是对“限制性使用商业秘密”予以界定。五是对通过教唆、引诱、帮助等方式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情形予以细化。六是对第三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予以明确。七是对“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情形予以明确。八是对反向工程等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予以明确。

  《征求意见稿》在原规定关于执法机关、行政调解等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对权利人提交材料的要求、委托鉴定、案件中止等内容。一是明确了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认定处理。二是对权利人在举报侵权行为时应当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明确。三是明确了商业秘密案件引入鉴定或专家意见的情形;四是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的认定和采信规则。五是对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证据进行保全的情形进行规定。六是对案件中止、司法移送、责令停止侵权等程序性内容予以细化。

  在附则部分,《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三点内容:一是明确了商业秘密保护的例外情形,对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秘密,不在本规定的保护范围。二是明确了涉外案件的层级管辖规定。三是对《规定》的施行日期和相关规章的废止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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