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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法典”诞生,知识产权影响几何?

发布时间:2020-06-08 16:38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进入“民法典时代”,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

  在此次立法中,由于相关条件还未成熟,知识产权未能独立成编,但知识产权相关规定仍有多处可圈可点。比如,民法典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个单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侵权违法成本,民法典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那么,知识产权为何没有独立成编?民法典对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有哪些积极意义,对知识产权单行法又有哪些统领作用?

  独立成编未成行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知识产权专家学者建议在民法典中单独设立知识产权编。今年全国两会上,代表委员审议讨论民法典草案时,同样有人呼吁设立知识产权编,但相关建议未被采纳。

  至于原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条件还不成熟。一方面,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一直采用民事特别法的立法方式,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既规定民事权利等内容,也规定行政管理等内容,而民法典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难以纳入行政管理方面的内容,也难以抽象出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一般性规则。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仍处于快速发展变化之中,国内立法、执法、司法等需要不断调整适应。如果将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纳入民法典,恐难以保持其连续性、稳定性。

  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名誉院长陶鑫良对于上述解释表示认同。他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介绍:“郑成思教授当年说过,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其实是‘一片竞争法的洋面托起了几座知识产权的冰山’。知识产权法律不仅保护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集成电路专有权、植物新品种专有权等类型化的民事权利,也保护竞争法架构下的商业秘密,有一定影响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权益与法益。再加上各部知识产权单行法的个性鲜明,很难提炼出提纲挈领、纲举目张的共性规范。”

  在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许春明看来,主要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法本身具有不同于民法的特殊性,纳入民法典可能会影响民法典的体系性;知识产权法仍处于频繁修改完善阶段,纳入民法典可能会影响民法典的稳定性。

  强化保护是亮点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民法典对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许春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民法典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规定,以及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对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更为明确,对于正在修改中的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相关内容起到了‘一锤定音’的决定性作用。”

  在陶鑫良看来,民法典具有高屋建瓴、画龙点睛的作用。比如,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列举了知识产权权利人享有专有权利的客体,该条款奠定了知识产权在民法保护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其具有画龙点睛的作用。

  “近年来,在我国知识产权修法和司法实践中,为强化保护力度,惩罚性赔偿制度顺势而生。”陶鑫良举例说,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第六十三条首次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同样包含惩罚性赔偿相关规定;2019年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民法典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成为上述知识产权单行法关于惩罚性赔偿条款的上位法,对于我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作者:未知,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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