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归谁所有?刷机是否侵权?杭州法院发布数字经济十大典型案例
数据是财产吗?价值怎么认定?“网红带货”有法律保障吗?网络游戏有著作权吗?智能手机刷机构成侵权吗?……
转自“杭州中院 ”微信公众号
5月7日,杭州中院召开“杭州法院司法保障数字经济”新闻发布会,发布服务数字经济第一城建设相关情况和司法保障数字经济十大典型案例。
一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诉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2017)浙8601民初4034号
二审:(2018)浙01民终7312号
关键词
数据产品、财产性权益、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
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重要的资源和财产。本案是首例涉数据资源开发应用与权属判定的新类型案件,其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衍生数据产品其获取行为正当性的边界,更重要的是赋予其“竞争性财产权益”这种新类型权属,确认其可以此为权利基础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为立法的完善提供了可借鉴的司法例证。数字经济从业者可以通过本案达成对业务前景和行为规范的明确评估,有利于创新经济的蓬勃发展。本案被人民法院报评为2018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入选“2018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基本案情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的“生意参谋”数据产品是在用户浏览、交易等行为痕迹信息所产生的原始数据基础上,以特定算法提炼后形成的指数型、统计型、预测型衍生数据。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景公司)以提供软件账号分享平台的方式帮助他人获取涉案数据产品中的数据内容以牟利。
淘宝公司认为,涉案数据产品中的原始数据与衍生数据均系其无形财产;美景公司的被诉行为已实质性替代了涉案数据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美景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数据产品的基础性材料均来源于用户网上浏览、交易等行为痕迹信息。非会员的痕迹信息不具备识别特定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可能性,属于非个人信息,依法执行“明示具有收集信息功能+用户同意”相对宽松的标准;会员的行为痕迹信息则比照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所规定的“限于必要范围+明示收集、使用信息规则+用户同意”规则予以严格规制。淘宝公司收集、使用用户信息开发数据产品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具有正当性。淘宝公司依其与用户的约定享有对原始数据的使用权,经过其智力劳动投入而衍生的数据内容,是与用户信息、原始数据无直接对应关系的独立的衍生数据,可以为网络运营者所实际控制和使用,并带来经济利益,属于无形财产,淘宝公司对此享有独立的财产性权益。
涉案数据产品能带来商业利益与市场竞争优势,美景公司未经许可将其作为获取商业利益的工具,有悖公认的商业道德,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此,法院判令美景公司立即停止涉案被诉行为并赔偿淘宝公司损失200万元。一审宣判后,美景公司不服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
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苏州仙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索引
(2018)浙01民初3728号(先行判决)
关键词
网络游戏、独创性表达、先行判决
典型意义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络游戏用户规模达4.94亿。另据易观数据统计,我国网络游戏市场的规模于2018年已达2310亿元。网络游戏市场是巨大的新兴市场,是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阵地。但我国立法尚未明确将网络游戏纳入保护,巨大的利益驱动下,网络游戏抄袭、换皮现象频发。如何适用现有法律,保护网络游戏,规范行业有序发展,担子落在司法身上。(作者:未知,来源:杭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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