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某、张某某、谭某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案例索引
(2017)浙0110刑初664号
关键词
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撞库、图片验证码识别
典型意义
随着城市数字化和网络大数据的进一步发展,为保护网络系统及用户数据安全,网络服务提供商不断更新验证码的类型和技术,验证码技术的进步和类型的多样,使得利用计算机破解验证码的难度也不断提高,但不管如何发展,验证码的本质是评判回答问题的用户是否是人类,如果破解问题的对手就是人,验证码的安全保护措施就毫无用武之地。本案中,“打码”平台的原理即是组织、雇佣“码工”,采用纯手工,“人肉”解码,彻底避开或突破了验证码这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给网络数据安全带来了莫大威胁,应予以规制。目前来看,单纯使用“打码”平台,或是仅仅免费下载撞库软件,并非一定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但利用“打码”与“撞库”这两种技术手段结合,一方面避开或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另一方面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两种程序结合,组成了“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严重危害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该判例对组织打码行业的打击具有示范效应和威慑效果,为有效治理网络犯罪上下游互联网黑灰产业链起到积极作用,是对企业系统安全、用户数据保护的有效保障,也是司法部门优化网络环境、助力数字经济的重要体现。本案系全国首例将图片验证码平台组织者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定罪的案件,已入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对同类案件审理起到了很好的规范和指引作用,有利于加强网络大数据保护,服务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左右,被告人叶某某编写了软件,并绑定其开发的图片验证码识别平台(俗称“打码”平台)供他人使用,他人免费下载软件后付费使用该平台,即可通过撞库方式批量获取淘宝账号、密码。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平台用途的情况下,组织多名人员帮助被告人叶某某在平台上批量手工输入验证码,并从被告人叶某某处收取好处费。被告人谭某某通过下载使用上述软件、购买验证码充值卡接受“打码”服务,非法获取淘宝账号、密码并出售给他人盈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并进行出售牟利,情节特别严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叶某某、张某某结伙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情节特别严重,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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