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提高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处罚力度的建议
等线一、背景
保护商业秘密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要素之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关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也屡有发生,但是商业秘密维权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权利人。这不仅会使企业损失核心技术,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失,影响企业的创新研发热情,阻碍企业的正常经营生产,而且对于社会公平氛围的营造、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会产生不良影响。
二、现状及问题
1.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较高商业秘密权利人在遭受侵害后,往往会遇到维权困难的尴尬局面。究其根本,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较高是权利人维权难的主要原因。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刑事立案追诉:“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实际上,商业秘密权利人在向公安机关因其遭受商业秘密侵权报案,就“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达到五十万元”举证时,往往存在较大的难度。如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很难确定:权利人可能没有实施其商业技术,所以不可能通过产品来证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或者在产品销售初期,一般不会因为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而导致权利人产品销量或是销售额的显著降低。同样,商业秘密权利人在对侵权人违法所得举证时同样存在很大的难度:如商业秘密权利人没有应用其掌握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制造相应的产品,而侵权人仅仅就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制造了相应的产品,并没有进行销售,或者侵权人篡改或故意损坏、销毁销售记录、财务报表,或者侵权人就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制造的产品并没有获利。以格力电器为例,多次遇到遭受商业秘密侵权后,申请刑事立案困难。格力一直倡导关键人才自主培养,核心技术自主研发,关键部件自主制造。为了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企业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培养技术人才,培养周期最长可能达到十几年。可以说,格力每位优秀技术人员的成长都离不开公司的栽培。可是,个别企业为了窃取格力关键技术,恶意挖走格力技术人员,其挖人的速度已经远远超过了格力人才培养的速度。格力不仅痛心自己辛辛苦苦培养的人才不正常流失,更加气愤自己的知识产权被其他企业盗取。这种通过盗取的商业秘密抢占市场的行为,不仅有悖公平正义,更与自主创新的国家发展战略相背离。“恶意挖人”盗取其他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不仅会对其他企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影响企业的创新热情,阻碍企业的正常经营,同时也对良好市场竞争环境的构建造成极大的不利影响。如果形成企业之间竞相挖人、不自主培养技术人才的恶性循环,不仅企业的人才队伍稳定性大大降低,同时国家的人才队伍也会出现稳定性问题。同时,企业技术人才“被挖走”不仅影响着受害企业的研发工作,对于技术人才的成长也会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但由于难以证明企业自身损失或侵权者获利的数额,始终无法在公安机关立案。商业秘密权利人往往都掌握着核心技术或核心数据,如中科院、华为、格力、阿里巴巴、腾讯等各行业领军企业,均遭受过商业秘密被侵犯的痛苦,这不仅会使企业损失核心技术,影响企业的创新研发热情,阻碍企业的正常经营生产,而且对于构建创新型社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甚至国家安全,都将产生不良影响。
2.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惩戒力度不足。《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的侵权赔偿额依据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原有法律条文的规定仅仅是“填平”原则的适用,仅仅是对权利人损失的赔偿,不能起到对侵权者惩戒的作用。(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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