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商业秘密跳槽,二元酸某生产企业前副总最终获刑5年
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将临之际,4月20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相关案例。其中,一起典型侵犯商业秘密案值得关注,该案引发行业内两大二元酸生产商之争,长达十年。
携商业秘密跳槽行业对手
王某某原系某赛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自2001年起,山东某赛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开始进行生物发酵法工业生产长链二元酸的规模化建设,上海某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研发)提供技术支持,成立中试厂中试,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研发,2003年8月建成生产线,正式投产,在200吨以上发酵罐中进行生产,经过发酵、提取、精制进行纯化,生产出高质量的长链二元酸产品,能够满足国内、国际高端市场的需求。2007年达到年产8000吨长链二元酸规模,并进行二期扩建。
上述公司生物发酵法工业化生产长链二元酸的生产技术中含有五项不为公众所熟知的技术信息。经鉴定,某赛公司对该部分技术信息投入的研发费用为1400余万元。王某某作为公司副总经理,主持长碳链二元酸项目一期和二期工程的设计和建设,熟知某赛公司生物发酵法工业化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生产环节和质量控制技术,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对所在岗位负有保密义务。
2008年,山东某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高额工资及80万元公司干股作为利诱手段,在明知王某某系违反某赛公司保密义务的情况下,通过王某某非法获取了某赛公司长碳链二元酸生产线建设基础设计资料、技术参数,由王某某主持建成了生产线并投产,生产出长碳链二元酸产品并低价销售,抢占某赛公司市场份额。经审计,2010年至2015年经营长链二元酸的毛利润达2.7亿余元。同时,山东某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使用王某某非法披露的技术信息以申请专利的形式再次进行披露,给某赛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2017年9月26日,济宁高新区检察院以山东某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王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济宁高新区法院提起公诉,经过五天集中庭审,2018年11月23日法院一审判决,以被告单位山东某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单位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4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官在讨论案情
成功指控“零口供”被告人
检察官介绍,该案办理过程中,王某某始终拒不认罪,辩称本案不存在商业秘密,其也没有非法获取及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对于许多关键问题,大多以“行业常识”“不知道侵犯了什么秘密”来搪塞。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本就疑难复杂、专业性强,面对被告人“零口供”的情况,如何夯实证据成为关键。
在详细研究案卷材料后,检察官多次与某赛公司进行沟通,深入了解王某某在公司的任职权限、对商业秘密的掌握程度及保密义务,同时仔细比对王某某使用工作邮箱发送的相关技术信息。
在庭审过程中通过出示任命文件、设备采购合同、往来邮件、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王某某实际掌握某赛公司的商业秘密。同时详尽出示了被告人王某某在未离职前与山东某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接触情况、向设计院提供技术资料、相关文档属性比对、座谈记录等相关证据,证实了王某某违反保密义务向山东某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披露商业秘密的事实。法院经审理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予以采信。
追诉被告单位,全面打击犯罪
公安机关以王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除了王某某通过非法披露某赛公司商业秘密牟利外,本案中最大的获利者实为山东某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某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给予被告人王某某高薪、股份并赠予其他在某赛跳槽至某霖的技术人员房产,且能够排除该公司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工业化长碳链二元酸生产技术的可能性,另有相关专利申请文件及比对鉴定证实山东某霖使用了某赛公司的商业秘密。(作者:未知,来源:齐鲁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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