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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个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发布时间:2019-12-10 14:31商业秘密网

  商业秘密是一种具有巨大商业价值的无形财产,是驱动企业技术创新和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有效工具。

  本期“知产视野”刊登山西翔宇公司等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案。该案中,被害单位江苏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圣奥公司)拥有的RT培司工艺和4020工艺,系其经过研发、技改以及多年积累与完善,在工艺流程及操作规程的优化组合等方面形成的独特技术,该工艺的实施使圣奥公司迅速取得行业领先地位。圣奥公司对相关技术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与员工签署了保密协议。被告人山西翔宇公司安排其公司员工W某某、L某某,通过圣奥公司的技术人员Z某窃取圣奥公司技术资料,随后将技术资料用于该公司的建设。圣奥公司就上述非法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主张其RT培司工艺和4020工艺技术文档中的22项技术方案为秘密点。法院经审理认定圣奥公司主张的上述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山西翔宇公司、W某某、L某某、Z某的行为共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涉案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是确定各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一、二审审理的重点和难点,本案裁判明确,虽然圣奥公司的涉案技术原理为行业所普遍知悉,但技术原理并不等同于技术工艺,而先进的技术工艺更能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圣奥公司对于在实际生产中形成的具有独特价值的生产工艺采取了保密措施,应当认定构成商业秘密。此外,对于圣奥公司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以涉案技术的许可价值作为确定圣奥公司损失的重要依据。

  本案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审理具有一定参考价值。刊登本案,供研究探讨。

  【裁判要旨】

  1.将公知技术原理、技术方法用于具体生产,形成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的独特技术工艺,且权利人对相关技术工艺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可以构成商业秘密。通过不正当手段窃取并非法披露、使用权利人特有技术工艺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2.在被害单位的损失或者被告人获得利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涉案技术的许可价值可以作为确定被害单位损失的依据。

  【案件信息】

  一审:泰州中院(2013)泰中知刑初字第0003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江苏高院(2013)苏知刑终字第0006号刑事裁定书。

  【案情摘要】

  一、圣奥公司涉案生产技术的情况

  圣奥公司生产的4020防老剂是使用在轮胎等橡胶产品中的一种优良助剂,RT培司则是生产4020防老剂的主要原料,其质量和成本直接影响4020防老剂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圣奥公司生产RT培司和4020防老剂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系该公司采用与高校联合研发和自主研发相结合方式开发并经多年积累与完善形成的在工艺流程及操作规程的优化组合、关键设备的结构设计、生产成本和能耗控制、原材料回收利用以及零排放、无污染等方面的独特技术。新工艺生产过程实现全封闭连续,达到降低成本、提高质量、消除“三废”的目的,使新工艺成为一条真正的绿色路线。新工艺的实施,使圣奥公司得到快速发展,迅速成为行业第一,拥有山东菏泽与泰安、安徽铜陵及上海等多家生产企业和贸易公司。圣奥公司的技术获得的科技奖项:2002年,“RT培司连续催化氢化新工艺”获得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颁发的山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2004年,“一种连续制备RT培司绿色新工艺”获得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颁发的科技进步奖一等奖;2005年,“亲核芳环取代氢新途径及液相催化氢化新方法连续制备RT培司工艺”获得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

  圣奥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不同发展时期,都制定了保密制度和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圣奥公司及子公司与其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保密范围以及保密责任,保密期限为“长期”。(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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