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启智、张光海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
原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启智,男,1972年4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第九研究所工作人员,住郑州市金水区丰乐路4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7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08年8月7日被逮捕,同年8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9年2月20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中法,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光海,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博士研究生,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第九研究所所长,住郑州市金水区丰乐路4号院3号楼11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7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9年2月20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启智、张光海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于2009年5月14日作出(2009)开刑初字第31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启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娄长岭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马启智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张光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4、5月份,河南锦源建设有限公司委托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其建设的中原杏湾城时尚社区6栋楼房的主体结构进行检测,并由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第九研究所工作人员被告人马启智负责该检测项目。在对该项目进行检测过程中,马启智与第九研究所所长被告人张光海预谋以该6栋楼房所用混凝土不合格为由,向混凝土供应方河南神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超额索要检测费用,作为出具合格检测报告的条件。后迫于无奈,河南神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袁某某分两次交给马启智50万元,其中第一次交付30万元,第二次交付20万元为马启智私自索要并占为己有。在马启智收到上述费用后,为上述工程项目出具了六份合格检测报告。后马启智、张光海将上述30万元中的15万作为检测费用上交其单位财务,将其中的7.5万元准备作为冲抵下月业务量的费用,将其中的2万元用于山东一工地,将其中的1.8万元用于给职工发放福利,被告人马启智将剩余的3.7万元交给被告人张光海。案发后,涉案50万元已全部退还河南神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马启智的供述,2008年4、5月份,河南锦源建设有限公司委托河南省建筑科学院公司对其建设的中原杏湾城时尚社区6栋楼房的主体结构进行检测,在该项目检测过程中,其与张光海商量后,以该6栋楼所用混凝土不合格为由,向河南神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索要检测费用30万元。后其又向该公司索要款项20万元,并占为己有。收到上述款向后,二被告人将上述款项中的15万元作为检测费用上交其单位财物,将其中的7.5万元作为准备冲抵下月业务量的费用,将其中的2万元用于山东的工地,1.8万元用于给职工发放福利,后其将3.7万元交给被告人张光海。
2、被告人张光海的供述,其供述内容与马启智基本一致。
3、证人袁某某的证言,2008年5月中旬左右,被告人马启智以中原杏湾城时尚社区6栋楼房的混凝土质量不合格为由,先后收取该公司50万元款项的事实。
4、证人陈某某证言,2008年5月,河南锦源建设有限公司委托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对中原路杏湾时尚社区6栋楼房进行质量检测的事实。(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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