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解读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6号令公布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作为一部规范所有市场监督管理(包括药品、知识产权)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性规章,通过一般性、通用性的程序规范,将进一步促使市场监督管理各项行政许可有统一的基本规则可循,为市场监管全链条监管提供支撑,形成监管闭环。
一、立法主要原则
统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是市场监管总局成立后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关系各类市场主体的切身权益。在《规定》的制定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统分结合原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市场主体准入、产品准入等多个业务领域。统是指统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即通过制定一部适用于所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性规章,作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许可的通用规则。分是指兼顾各业务条线许可的特殊性,即对于规章个别条款规定确实难以适用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作了相应的技术处理,通过设置其在个别条款中的适用例外,满足各业务条线的实际需求。
二是坚持改革与传承的原则。当前,根据进一步深化“放管服”等有关改革要求,各地不断推出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改革措施,如“告知承诺”“最多跑一次”“不见面审批”等,其核心目的在于简化行政许可流程、便利行政许可工作。经过多年行政许可工作实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积累并总结出一些比较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通过对这些经验和做法以立法方式加以制度化、规范化,可以更好地指导行政许可实践,以进一步提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许可工作方面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发布至今已近二十年,该法主要围绕着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主体、准入程序等作了规定,对于近年来在行政许可具体实践中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退出程序等,规定还不够细致。《规定》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对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环节作了进一步细化,补充有关行政许可听证、网上审批以及电子证照等内容,增强可操作性。同时,对实践中迫切需要的行政许可的退出程序,在厘清各类退出制度之间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撤回、撤销、注销的相关要求,避免执法活动中的混用。(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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