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万!上海首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一审落槌
因认为对方生产、销售的同款健身器材侵犯自身注册商标,一家美国企业来华将国内某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上海浦东法院),除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外,还诉请赔偿包括律师费、公证费等在内的经济损失300万元。
9月6日,上海浦东法院对该案作出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侵权获利逾100万元,且其商标侵权行为符合《商标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遂判决全额支持原告诉请。
据介绍,该案是新《商标法》实施后,上海法院宣判的首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该判决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条件审查、赔偿基数确定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有业内人士表示,在当前中美贸易战的背景下,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体现了我国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平等对待中外主体的“大国担当”。
擅用注册商标
原告美国某公司主要从事运动器材的生产销售、健身课程的推广,拥有多项发明专利,并在中国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注册了涉案商标。通过广泛销售健身器材,以及组织、推广相关的健身培训项目,涉案商标已在中国消费者中具有相当的知名度。
2018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浙江某企业在展览会上销售使用了涉案商标的同款健身器材。同时,被告还通过微信商城、工厂现场售卖等多种方式进行推销。原告认为,被告使用的商标与涉案商标标识完全相同,且商品类别亦与原告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已构成商标侵权。
事实上,早在2012年,被告就曾侵犯原告知识产权,经原告发送警告函后双方签订和解协议,被告承诺不再从事侵权活动。鉴于其重复侵权的情形,原告主张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要求赔偿300万元。(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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