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冒阿尔卑斯糖果 老板被判刑又遭罚款
8月30日,封面新闻记者从郫都法院获悉一起案件。成都市的李卓、汪某两人,雇佣21名工人在一平房内生产假冒阿尔卑斯注册商标糖果,并销售到成都、武汉等多地。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两人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5万元,参与犯罪的其他人员也被依法判刑。
据介绍,从2016年7月起,李卓、汪某两人在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一村上租用了农民自建的平房,开设无牌工厂和仓库,并先后雇请了21人,分别在两间工厂内生产假冒阿尔卑斯注册商标的糖果并销售到成都、武汉、西安、云南、安徽等地,出售他人,赚来的钱均归两人所有。
2017年6月,郫都区公安局前后在加工作坊和一居民楼内挡获了嫌疑人,并从上述地点及另外两农家住房、一居民自建房铺面等处查获共计价值人民币28万余元的假冒阿尔卑斯糖果产品。
法院审理认为,李卓、汪某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并且,在此之前,李卓、汪某两人曾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刑,再次发案时仍处于缓刑考验期。
法院判决,李卓、汪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撤销其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0万元中的缓刑部分,实行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5万元。其余数名被告,被判处一年六个月到一年十个月不等、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到3万元的刑事处罚;对扣押在案的假冒阿尔卑斯糖、外包装等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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