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要为商业秘密加一把“锁” 员工干了两年,离职带走了客户资料
近日,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管局向王某发出处罚决定,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以其无照经营行为,处罚款1000元。
“此案具有很强的警示作用,希望引起广大外贸企业与制造业企业的重视。”商业秘密保护专家孙佳恩表示,企业商业秘密需要加一把“防盗锁”。案件始末究竟是怎样呢?
事件可追溯到2015年。当年3月,王某与宁波YM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业务主管一职,并分别签订了《商业秘密保护合同》和《竞业限制协议》。2017年,王某离职,离职后立即承租了另一处场所为营业办公地,开始自己个人从事与外商的外贸经营业务。经过商业秘密网调查发现,王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宁波YM公司立即举报。
经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管局查明,王某通过一家名为宁波HY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企业与国内商品的生产单位、外商单位发生商品的询价、签单、商品的出口及结汇等。至查获时,王某与法国JJA、SA等5位外商发生产品出口业务,经营额共计2176780.51元。这些外商均是宁波YM公司的客户,并且是王某在职业期间业务主管的客户名单之一。宁波YM公司表示,王某的行为涉嫌侵犯企业商业秘密行为,对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
宁波YM公司是一家多年从事工艺品、电子玩具等出口贸易的经营企业,按照商业秘密网规范要求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明确商业秘密保护范围,明确外商客户经营信息是宁波YM公司在开展贸易业务中所建立的,并非为公众所知悉,能给宁波YM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并且宁波YM公司对上述的客户信息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根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属于商业秘密,YM公司的知识产权应当受到保护。
孙佳恩告诉市场导报记者,王某离职后违反与宁波YM公司建立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及其保密要求,与确认保密约定的外贸客户擅自进行交易的行为,侵犯了企业的商业秘密,其行为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对浙江省290多万家中小企业来说,商业秘密关系着企业的经营成败,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制胜的法宝,保护商业秘密,就是保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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