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2江苏博利源机械有限公司与陈定新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1442号
原告:江苏博利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杨寿镇工业园华通路1、2。
法定代表人:焦平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华,江苏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定新,男,1981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江苏盟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博利源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定新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博利源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博利源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博利源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江苏博利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晔
审 判 员 臧文刚
审 判 员 于佳虹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丁 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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