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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5-29 14:24商业秘密网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仑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涌仑工商处字[20101226号

  当事人:邓某,女

  2010年9月16日,我分局根据宁波市北仑区小港龙腾服饰设计工作室的申诉,经初查,发现当事人邓某通过高某获取了宁波市北仑区小港龙腾服饰设计工作室保密的服装设计图纸。当事人邓某有非法获取商业秘密行为的嫌疑。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办人建议立案查处。同日经分局领导批准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作为宁波市北仑区某服装加工厂的负责人于2010年9月1日说服高某,获取了高某从宁波市北仑区小港龙腾服饰设计工作室偷印出来的服装设计图纸。当事人明知高某是违法获取的保密图纸,仍然用于宁波市北仑区某服装加工厂的服装制作。到2010年9月16日查获时止,当事人进来了50000元的原料,服装尚在试生产,没有制作出成品服装,违法经营额为5000元,无违法所得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证据一:2010年9月16日承办人提取的材料复印件共11张。上述证据证明当事人通过高

  证据二:2010年9月16日承办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承办人密的服装设计图纸。

  拍摄的照片1张,承办人在检查现场提取的标有“绝密”字样的服装设计图纸1份:2010年9月16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以上证据确认当事人通过高某非法取得经保密的图纸并使用于自己的服装制作。也确认其违法经营额为5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事

  证据三:2010年9月16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010年9月16日承办人打印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1份。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本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2010年11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甬仑工商听告(2010)22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日期内未向我分局提出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分局认为:小港某服饰设计工作室的服装设计图纸是设计员个人设计并存放在工作室中,该服装设计图纸没有制成样衣,也没有对外公开,该设计图纸无法从公开途径直接获取,可以认定不为公众所知悉。其次是关于实用性的问题,服装设计图纸就是服装制作的蓝图,具有实用性毋庸置疑。小港某服饰设计工作室作为一家主营服装设计的个体工商户,就是依靠服装设计来赢利的。再次,该服装设计图纸标有“绝密”字样,属于小港某服饰设计工作室的保密资料,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以上三点可以认定该服装设计图纸为商业秘密。

  当事人明知高某非法取得了上述经保密的小港某服饰设计作室服装设计图纸,却依旧从高某处获取并使用在宁波市北仑区某服装加工厂的服装制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关于禁止侵犯商业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尚未制作出成品服装,并保证不再使用该服装计图纸制作服装,属于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形,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10000元

  3、责令当事人将违法获取的服装设计图纸返还给权利人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开发区红联支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分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北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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