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奈儿商标维权缘何二审败北?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香奈儿公司)的“双C”图案商标可谓家喻户晓,然而,正是这样一件商标引发了一起商标诉讼与行政处罚。
因认为叶某宗经营的珠宝商铺销售的商品涉嫌侵犯了自己持有的第G118992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即常见的“双C”图案商标,下称涉案商标),香奈儿公司将其起诉至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下称海珠法院)一审认定叶某宗构成商标侵权,并判决其赔偿香奈儿公司经济损失等6万元。叶某宗不服,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叶某宗未构成对香奈儿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据悉,在该案一审起诉前,原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原海珠区工商局)对叶某宗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罚款8万元。叶某宗已经缴纳了罚款,没有对处罚决定提起复议或诉讼。
在司法实践中,将他人拥有的商标作为自身产品的形状,并生产、销售该类产品,是否会侵犯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商品形状能否成为商标侵权的客体等问题,备受业界关注。据参与该案审理的法官助理屈万举介绍,当商品的形状与注册商标近似时,要判定该商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首先要判断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其次要看是否存在误导消费者、构成混淆、使消费者将涉案商品误认为商标权利人商品的情形。要判断商品形状与注册商标近似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严格标准、从严掌握,以协调好保护商标权利人权益与激励市场创新之间的关系。
起诉商标侵权
2014年7月,叶某宗成立某首饰店,销售“周百福”品牌首饰。2016年6月7日,原海珠区工商局在收到某公司提供的线索后对叶某宗经营的店铺进行检查,发现一批涉嫌侵权的商品。香奈儿公司代理人现场鉴定,认为该批商品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同日,原海珠区工商局决定立案查处。2016年9月30日,原海珠区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叶某宗构成商标侵权,对其罚款8万元并没收相关商品。
紧接着,香奈儿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叶某宗起诉至海珠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叶某宗赔偿经济损失等10万元。对此,叶某宗辩称,首先,涉案店铺是香港周百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品牌“周百福”的加盟店,销售的产品都必须送到周百福检测合格后挂周百福的标签,相关产品没有使用香奈儿公司的注册商标。其次,涉案的产品总共8件,标价仅6000余元且尚未销售,没有使香奈儿公司遭受损失等。(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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