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如何认定犯罪未遂
基本案情
2015年,丁某在本市白云区某路某房,储存并销售假冒“l**”、“P**”注册商标的手提包、皮带及钱包。
2015年年底,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在上述地址抓获丁某,并缴获假冒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提包XX个、钱包XX个、皮带XX条及送货单一批。
经计算,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十八万元。
丁某因本案于2015年某月某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拘留,后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本市白云区看守所。
法院审判
人民检察院认为:丁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庭审中,丁某当庭认罪,并表示要求家属交纳财产刑。丁某的辩护人提出系犯罪未遂,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系初犯。并认为,丁某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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