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天下荟·南京|所克服的技术缺陷不应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作者 | 徐新 南京知识产权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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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277字,阅读约需3分钟)
裁判要旨
在确定专利权利保护范围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和符合发明目的原则,即不应将专利所要克服的技术缺陷的技术方案纳入其保护范围,也不应将不能实现发明目的、效果的技术方案解释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与在所述贮存滚动条(1)上的绕组相比,位于所述储存滚动条(2)上的绕组具有一较低的密度”不应包含储存滚动条允许2层以及2层以上的布线方式。被控侵权产品设置为双层线材,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基本案情
梅耶博格公司作为一家技术公司,主要涉足的业务领域涵盖了太阳能、光伏、半导体光电行业和其他的半导体材料的高端市场。梅耶博格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在我国获得“线材管理系统”发明专利授权。后原告发现上机公司制造的型号为WSK027BL型数控金刚线切片机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伟业公司从上机公司处采购了被控侵权产品作为生产设备使用。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涉案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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