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名“鲍师傅” 惹来侵权案
广受关注的“鲍师傅”商标侵权纠纷案有了新进展。近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下称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就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鲍才胜公司)诉苏州工业园区缘朵饮品店 (下称缘朵饮品店)侵犯“鲍师傅”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缘朵饮品店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鲍师傅”发现同名店铺
据了解,鲍才胜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4日,经营范围包括餐饮管理、酒店管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等。2014年9月28日,彭某丽申请注册了第12484211号“鲍师傅”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糕点、蛋糕、面包、饼干”等第30类商品上。2017年3月20日,彭某丽将上述商标依法转让给鲍才胜公司,至此鲍才胜公司成为该商标的权利人。
鲍才胜公司起诉称,缘朵饮品店长期以来以“鲍师傅”名义开展糕点经营,在门店招牌、宣传海报、商品柜台、商品包装、收银凭证、外卖平台上醒目位置突出使用“鲍师傅糕点”“鲍师傅”等标识,同时生产和销售品种和名称均与该公司相同或类似的“鲍师傅糕点”,并在店内外展示“传说中的鲍师傅来了”等标语。鲍才胜公司认为,上述行为足以造成消费者对两家公司所销售产品产生混淆和误认,侵犯了其第1248421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鲍才胜公司曾向缘朵饮品店致函,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沟通无果后,鲍才胜公司将缘朵饮品店诉至苏州工业园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缘朵饮品店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1.74万元。
对于鲍才胜公司的起诉,缘朵饮品店辩称,该公司不是该案适格被告,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易尚公司)授权其在苏州工业园区独家代理使用第17899179号“图形”商标、17899060号“鲍师傅”图文组合商标、17899096号“鲍师傅”商标,应该起诉易尚公司;其次,该公司没有侵犯鲍才胜公司的商标权,其从事糕点、饮品制售,使用的是易尚公司合法取得的商标,与鲍才胜公司的商标有显著区别;鲍才胜公司主张的11.74万元损失及维权费用没有证据支持,其不应当承担。
法院一审判决侵权(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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