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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把审查关 打击“傍名牌”

发布时间:2019-04-09 10:42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商标审查领域,坚决遏制恶意抢注、侵犯他人在先权益等行为,特别是针对一些国内企业抢注国外知名商标的行为,采取了多种措施进行阻击,受到国外企业的广泛赞誉。

打击恶意抢注

在全球一体化的大环境下,很多国外厂商通过代理人将其产品投入我国市场。但由于对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够了解以及所委托的代理人缺乏诚信等原因,国外厂商在先使用的商标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国内代理商或有业务往来关系的经销商抢先注册。

2016年9月,美国企业活跃网络有限公司(下称活跃网络公司)对上海蜂之舞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蜂之舞公司)第16709843号“IPICOSPORTS”商标提出异议,主要理由为:IPICO INNOVATION INC.公司(下称IPICO公司)是射频识别产品研发、生产及销售企业,“IPICO”和“IPICOSPORTS”是该公司核心商标;活跃网络公司通过收购享有了IPICO公司名下全部知识产权。蜂之舞公司与IPICO公司之间存在合作关系,明知“IPICO”“IPICOSPORTS”是IPICO公司在先商标,未经授权,擅自在相关商品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构成对活跃网络公司在先商标的恶意抢注。

经审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于2018年3月做出异议决定,认为蜂之舞公司未经活跃网络公司及IPICO公司授权,将与IPICO公司在先使用商标近似的“IPICOSPORTS”商标申请注册在IPICO公司相关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抢注行为,不予核准蜂之舞公司的“IPICOSPORTS”商标注册。

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是一项重要且常见的在先权利。随着媒体传播模式多样化的发展,一些知名影视作品或动画美术作品及形象随着影视作品的传播而迅速为相关观众所熟知,并衍生出较高的商业价值。将他人具有一定独创性的美术作品作为商标标识进行申请注册,不仅会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或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还损害了在先权利人的利益。

复审再次把关(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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