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建”商标案看商标权利冲突问题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建筑公司)诉中建环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中建环球公司)侵害其驰名商标“中建”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下称“中建”商标案)。
该案中,中国建筑公司作为“中建”商标的权利人,主张中建环球公司在企业名称、网站等方面使用“中建”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而中建环球公司则主张其使用的系其注册商标“中建环球及图”,而非中国建筑公司的“中建”商标。双方的争议从本质上反映的是权利冲突问题,一方面是企业名称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是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
本文将结合“中建”商标案,对商标权利冲突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企业名称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
企业名称与商标本质上都属于商业标识,可以起到区分不同主体的作用,但二者又分属不同领域,商标的作用主要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企业名称则着眼于区分不同市场活动主体,且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注册管理机关不同,故在实践中难免发生一定冲突。
在处理企业名称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时,面临着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企业名称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法按照商标侵权行为处理;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足以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的,依法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
故要判断中建环球公司对其企业名称的使用是对中国建筑公司商标权的侵害还是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首先判断其对企业名称的使用属于规范使用还是突出使用。突出使用,则可能构成商标侵权;而规范使用但仍可能导致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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