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商标权保护 > 动态 > 正文

卖麻花“蹭品牌”: 淘宝店铺被判商标侵权, 赔10万元!

发布时间:2019-04-01 10:24商业秘密网

 近年来,随着网购平台的兴起,众多商家想方设法地跻身各大电商平台。然而,也有部分商家为了提高店铺宝贝的曝光率和流量,通过模仿知名品牌名称的方式来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在商品名称中加入知名品牌的元素。那么在淘宝上卖“傍名牌”商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呢?近日,在余杭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就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侵害商标权案件。

  原告陈麻花公司表示,在天猫商城搜索“陈麻花”品牌商品时,出现了被告百顺公司经营的网店产品,产品信息为“建湘天津小麻花500g脆香陈麻花传统糕点心特产小吃麻花零食大礼包”。被告实际销售产品是“建湘”牌小麻花,而“建湘”牌小麻花与原告“陈麻花”商标之间没有任何关联。被告百顺公司在其商品宣传中不当使用“陈麻花”标识的行为首先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注册专用权。被告百顺公司将“陈麻花”标识用于淘宝店铺的商品宣传语中,应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同时商标使用均在麻花产品,属于在同种产品上使用相同商标,侵权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请求法院判令百顺公司构成商标侵权,立即停止在涉案淘宝网店商品信息中使用“陈麻花”的侵权行为同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等诉请。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余杭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虚拟网络平台销售商品有别于线下实体销售,商家在电商平台中设置的商品名称成为消费者搜索、识别所需购买商品的重要途径,因此,百顺公司在商品名称中使用的“陈麻花”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品,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根据商品详情显示其所售的商品实际为建湘牌,生产厂家为浏阳市建湘食品炒货厂,与陈麻花公司并无关联,因此,百顺公司未经许可在商品名称中使用“陈麻花”字样的行为容易使得消费者误认为其所售商品来源于陈麻花公司,因此,构成商标侵权。判处被告百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麻花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万元。(记者黄洪连,通讯员余法)


(作者:未知,来源:杭州日报)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