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虎揽胜极光VS江铃陆风X7”案判决详情来了
2019年3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对原告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下称捷豹路虎公司)诉被告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江铃公司)、北京达畅陆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达畅陆风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两案(以下分别简称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朝阳法院判决江铃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生产、展示、预售和销售产品名称为“陆风X7”、产品型号为JX7200和JX7200L的汽车的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捷豹路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150万元;达畅陆风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停止展示、预售和销售产品名称为“陆风X7”、产品型号为JX7200和JX7200L的汽车的行为。
而在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朝阳法院未支持捷豹路虎公司认为江铃公司和达畅陆风公司涉案行为侵害其作品著作权的主张,驳回了捷豹路虎公司的诉讼请求。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捷豹路虎公司向朝阳法院起诉称,捷豹路虎公司是位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下称英国)的著名汽车制造和销售商。2009年2月,捷豹路虎公司推出五门版“揽胜极光”车型汽车,并于2010年12月20日在第八届中国(广州)国际汽车展览会上首次亮相。2011年7月4日,该五门版“揽胜极光”车型汽车正式投入生产,并于2011年11月8日进入中国市场。该车型汽车在中国经销商众多,销售业绩突出。捷豹路虎公司一直投入巨大成本对“揽胜极光”车型进行宣传,在捷豹路虎公司长期、持续、广泛推广下,该款汽车不仅多次亮相国内外车展,也获得众多媒体的大量报道,获得众多荣誉及国内外汽车行业及汽车媒体评选的奖项。因此,“揽胜极光”车型汽车在中国已具有相当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揽胜极光”车型汽车采用了自身特有的下压式车顶、悬浮式车顶、上扬的特征线条、蚌壳式发动机盖、整车轮廓造型五大独特装潢设计。这些设计属于具有装饰作用的汽车整体和局部的外观构造,为形状构造类的商品装潢。经捷豹路虎公司的宣传和销售,“揽胜极光”车型的独特设计,已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足以使相关公众将该独特装潢与捷豹路虎公司商品及服务联系在一起,属于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装潢”。(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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