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几点思考
我国商标法于1982年颁布,于1993年、2001年、2013年进行了3次修改。2013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在第七条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虽然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但在司法实务中并不能作为判决直接适用的法律依据,司法裁判仍应根据具体的法律关系适用相对应的法律规定。
“恶意申请” 扰乱秩序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我国现行商标法明确,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等行政案件可以适用的法律条文,并不包括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七条规定。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商标审理行政机关和法院并不会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裁判,但有些案件会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原则性表述。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往往与“恶意申请”相连用。近年来,“恶意申请”问题受到广泛关注,甚至在一些案件中成为“制胜法宝”。针对这一行为,商标审理行政机关和法院在进行规制时也是不遗余力,行政和司法人员遏制“恶意申请”行为的主观倾向性认识也不断趋于一致。从效果上来看,针对之前“恶意申请”行为的“秋后算账”,对今后的商标注册起到了指引性作用。但从规制的依据和手段来看,还没有形成较为清晰的体系。
我国商标注册量和申请量非常庞大,但有很多商标并没有投入到商业使用中,没有发挥商标的价值。究其原因,有些是企业的防御性注册,有些是为了转让获利。企业防御性商标的数量,往往多于真正使用的商标数量。
注册商标本来是生产经营的需要,规模化、商业化的商标申请,虽然从商业的角度考虑也属正常,但从商标立法的目的来看,并不会被肯定。近年来,针对规模化商标申请行为,商标局在监管时开始“关口前移”,即在初审阶段就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从而避免了后续初审公告之后的异议程序、注册之后的无效宣告程序。关口前移往往是针对大批量商标申请行为,如果商标申请人进行驳回复审,则成本很高,高昂的成本会让商标申请人知难而退。
规范行为 正本清源(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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